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法制办《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法〔200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转发〈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交法函〔2005〕66号)一并贯彻执行。为保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以《规定》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三落实”,切实提高我省交通部门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二、要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规定》确立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统一审查和统一发布制度。
(一)按照《规定》的精神,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对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属于《规定》管理的范畴;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内部管理规范,包括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除外,但不得夹带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二)自2005年2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以交通厅的名义制定和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厅长签报省法制办审查,未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的不得发布。
(三)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事前交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审核,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草案(附电子文本);
2、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的有关资料;
4、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5、其他有关资料。
厅直属各单位以交通厅的名义制定和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先经本单位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报厅政策法规处统一审核;提交单位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事前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收到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的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省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以公函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省法制办),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