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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立项审批及放开检测区域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粤交运[2003]1189号)

发布时间: 2003-11-30 09:38 来源:广东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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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交运[2003]1189

 

 

关于对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立项审批及放开检测区域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省厅《关于深化道路运输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行简政放权的意见》的要求,经研究,现对取消检测站立项审批以及放开营运车辆检测区域限制等问题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下称检测站)立项审批问题

(一)选择以下市作为取消检测站立项审批的试点:广州、深圳、汕头、东莞、佛山、惠州、江门、中山。

(二)试点市增设检测站按以下要求办理:

1、各试点市交通局(委)应向社会公布检测站必须具备的各项经济、技术等条件和检测站网点分布要求,定期向社会提供本市运输车辆增长情况和已有检测能力等车辆性能检测供求信息,指导本市检测站建设。

2、增设检测站不再进行立项审批。拟建检测站的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在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检测站网点分布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拟定建站计划并报当地市交通局(委)备案后即可筹建。

3、检测站应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三)非试点市增设检测站按以下要求办理:

1、新建站规划。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分布、检测能力的配置及运输车辆发展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增设站的年度计划方案,于每年十月底前报省厅审批,省厅在十二月底前作出批复。

2、新建站业主的确定。由所在市交通局(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新建检测站的业主招标方案,向社会公告,同时抄报省厅备案。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建站的业主。

3、新建站时效。中标者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合之日起半年内,按中标方案投入建站工程,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可抗力除外)。

(四)本文下发前已申请立项未审批的,按本文执行,省厅不再另文下达。

二、新增检测站条件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新建站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1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2、新建站站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

3、新建站用地应有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用地性质、使用期限六年以上的合法土地使用证明。

(二)技术条件:

1、按大、小车型分线检测的原则,新建站应按拟检车型建立检测线。

2、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1999)及省厅颁发的《广东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基本条件》A级站条件。

3、检测能力应能满足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

4、检测车间防雷保护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以及本市运政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6、设置对外业务大厅,为客户提供休息场所;业务大厅应设置检测监控系统,为客户实时提供检测结果,接受客户的监督。

三、检测站计量认证、资格认定程序:

(一)新增检测站建成后,经营者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同时,向所在市交通局(委)书面申请资质评审,由市交通局(委)按要求组织初审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该站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请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定时,需向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主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抄送省交通厅)。

2、资格认定申请书(主送省交通厅、抄送省技术监督局)。

3、检测站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站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检测站质量体系文件、检测站总布置图、检测仪器设备详细档案(含设备的测试原理、测试方法、测量范围、测量精度、主要结构尺寸参数、数据接口形式、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等主要技术参数)。

(三)检测站计量认证、资格认定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认定、认证现场评审工作委托“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计量认证及资格认定委员会”(下称认证、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下称评审组)实施。现场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

(四)检测站评审结果分为通过评审、整改后通过评审和评审不通过三种,评审结果按以下程序办理:

1、通过现场评审的。由评审组组长分别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交通厅审核。

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其在认证项目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资格,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对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的检测站,经省厅资格认定,由省厅发给《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检测站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厅网站予以公布。

经省厅核准的检测站,由属地市交通局(委)根据交通部及省厅有关规定负责做好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2、需整改通过评审的。检测站应按评审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在市交通局(委)签署意见后向评审组提出复审申请;评审组根据整改情况作出终审意见,评审(整改)通过的,按本条1项办理;

3、评审不通过的。现场审核未能通过评审组评审的,以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视为该次评审不通过,由评审组书面告知检测站,并将有关情况报认证、认定委员会,认证、认定委员会应书面函告检测站所在地交通局(委)。

四、迁址的检测站按新建站的要求、条件和程序办理。

五、放开检测区域问题:

1、在地级市范围内,新增和完成升级改造的检测站可对本市范围内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检测。

2、2004年底仍未改造的检测站作自动放弃经营权处理。

3、现有检测站在升级改造完成前,仍按现有检测区域开展工作。

六、省厅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车辆 检测 改革 实施 办法

抄送:省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310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