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1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公路事务中心: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合法批准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因相关机构及政策调整等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延续设置许可,且具体设置条件和标准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被许可人可在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或者许可事权承接机关提出延续设置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在公路上方(龙门架式)和跨线桥梁区域不得规划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对已批准的设施,其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并在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原《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技术指引〉的通知》(粤公路函〔2017〕1051号)同时废止。
三、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等区域内设置位置应当统一规划,按照先规划后许可的原则,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暂停办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新设广告标牌设施的许可,待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置位置专项规划出台后,再行办理。
四、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尽快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同时做好相关文件的立改废释;要注重科学统一规划和安全管理,加强对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违法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行为,切实履行好交通运输部门法定职责。广告标牌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要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广告标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广告标牌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1月14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以及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第2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设置、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含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标牌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各类广告的载体,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高耸式和落地式。
第五条 国道、省道是高速公路的,按高速公路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未经规划批准的位置,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第七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应当统一标准、合理布局、数量适当、协调美观,与城乡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并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第八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位置,确保公路两侧公益宣传需求。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标牌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公路上方(龙门架式)和跨线桥梁。
(三)交通标志前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500米范围内。
(四)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五)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十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区除外):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200米;
(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四)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在不影响交通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和服务区、收费站服务功能的情况下,广告标牌设施在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置不超过6块,在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停车区)单侧设置不超过4块。
第十一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
(一)高速公路两侧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制规划方案,按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要求,完成相关征询意见程序后发布实施;
(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制规划方案,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道、乡道两侧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制规划方案,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方案应当格式统一、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表》(附件1)、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经公布实施的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许可:
(一)高速公路两侧的广告标牌设施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的广告标牌设施,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粤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
(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广告标牌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道、乡道两侧的广告标牌设施,由县级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申请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附件2);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或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含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标明版面材料和尺寸的设计效果图、标明水平净距的设置平面图);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六)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七)用地协议(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申请的除外)。
设置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应采用双面或三面式,其外缘滴水线离其靠近公路一侧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米(无防撞栏的,以防撞墙或公路路肩外侧为准,下同),高度不宜大于22米。
(二)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的版面高度与长度应当相适应,在服务区(停车区)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10米;在收费站顶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在收费站广场两侧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其外缘滴水线与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米。
(三)应当确保广告标牌设施在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以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物件坠落等可能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四)广告标牌设施的支撑结构应当牢固、安全、不易腐蚀、抗风12级及以上,并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五)广告标牌设施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路灯、监控探头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影响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二)设计图案、颜色与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交通标志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四)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五)在靠近公路一侧的牌面下角位置悬挂标明许可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首次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每次延续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须在六个月内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第十九条 广告标牌设施许可有效期届满,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被许可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许可有效期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二)广告标牌设施维护记录及质量和安全承诺(含首次设置时间、设计使用年限、维护信息、结构状况等);
(三)用地协议(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申请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广告标牌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许可:
(一)未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
(二)总设置期限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广告标牌设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广告版面大面积破损或者广告标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许可人拒不整改的;
(五)影响公路改扩建的;
(六)广告标牌设施规划调整的;
(七)其他不予延续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定期检查广告标牌设施,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标牌设施,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加强广告标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广告标牌设施台账,全面掌握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维护、状况、年限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被许可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自然灾害后,被许可人应当对广告标牌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告标牌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路改扩建工程等需要拆除合法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造成广告标牌设施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行车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机构可先行处理,排除隐患,并及时通知被许可人;需要拆除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二)不按照批准条件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未自行拆除的;
(四)广告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其他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合法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逐步整改并达到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由被许可人自行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关于规划、审批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同一路段两侧依据同一规划、适用同一标准的设置申请,许可机关可探索实行集中批准、分别发证的方式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粤交法〔2012〕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表.xls
附件2: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docx
附件3: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