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18〕1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3月23日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规〔2015〕359号)已于2018年3月23日失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1月12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改扩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是指为满足交通量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原有高速公路基础上主要通过加宽路基(桥隧),包括局部新建分离式路基、桥隧,以扩大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省境内所有已批准收费的高速公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2004年11月1日前在建或已投入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的全线改扩建工程;
(二)改扩建连续里程达到30公里及以上。
(三)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改扩建项目。
第四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规划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节约资源、安全实施”的原则,统筹研究高速公路在综合运输网中的功能作用以及与区域路网和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制定经济、适用、安全、耐久的工程方案,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应执行国家、广东省现行基本建设程序。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交通运输需求、区域路网分流能力、建设条件等因素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性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可由原高速公路投资人实施,项目法人应在改扩建项目核准后六十日内与原特许经营协议甲方签订特许经营补充协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原则上由原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主体实施。
第六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的开工时机,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路网交通流量分配情况、交通组织保障条件等因素确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实施改扩建:
(一)年平均日交通量与设计通行能力之比达到80%(含80%)以上,且无直接可替代线路规划的;
(二)由于相关路网建设,将导致拟改建项目交通量急剧增长,现有公路明显不适应的。
第七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应在充分考虑路网交通条件、原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条件以及对区域交通影响等的基础上,制定行之有效的综合性交通保障方案,尽量减少对原路及区域路网的交通干扰。
第八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改扩建后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水平要求,组织对高速公路进行及时的养护。
第九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实施之前,项目业主应将交通组织和分流方案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告。
第十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后的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新增投资的合理收费期限,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项目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政府还贷项目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偿集资款的原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评估测算,并统筹考虑原有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及收益等情况确定。具体由改扩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组织进行测算,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并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