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6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以下通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组织编制补充性造价依据,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包括公路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计价相关的各类价格等信息。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定额标准中缺项的或者可调整的项目,及时编制补充性定额标准。编制补充性定额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明显的地区性。经科学分析广东省范围内的造价活动,在建设过程分阶段应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定额,会出现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统计数据、不适应建设项目合理建设目标的实现等情况时;
(二)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
(三)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第七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的,但公路工程计价有需求的造价依据,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及时搜集计量计价资料,按要求提供给省交通运输厅。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组织开展补充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对实施效果建立评价机制,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建设新理念、技术进步相适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根据公路工程造价依据和我省补充规定,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符合我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要提供造价数据在不同编制软件间的兼容接口。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可适时公布在用编制软件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投资立项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对造价文件按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计价标准和依据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阶段,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文件的编制,造价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需报请批复或备案时应提供审核意见;
(二)对项目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根据合同约定或造价依据,审定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四)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文件的归档管理,造价文件电子文档应符合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要求;
(五)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对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材料、征地拆迁价格等造价信息进行调查分析,依法依规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项目前后阶段的造价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设计变更费用等的预判和控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的内控制度,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造价依据,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的内控制度,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对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进行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造价文件审核质量的内控制度,对其审核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合同约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建立造价文件审核、咨询质量的内控制度,对其审核、咨询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提供造价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新技术、新方法,认真参与造价依据、造价信息等的采集活动,及时将活动成果提交给造价活动组织方。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造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编制有关行业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及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进行编制;
(二)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三)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四)满足设计方案比选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招(投)标文件所涉及造价活动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规则;
(二)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四)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恶意低价投标;
(五)工程量清单文件应当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对造价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管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清单预算、施工中标合同工程量清单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管理权限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深度和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应符合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变化、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批复。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批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按规定将工程竣工决算报对应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造价活动质量检查评价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的具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备案以及对设计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组织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纳入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编制补充省级信息化标准,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和信息反馈机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省基建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报送造价信息。
国家和省管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报送造价信息。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的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除大修工程外)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