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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19 16:05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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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粤交〔2020〕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我省水路运输“放管服”改革工作,下放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行政许可,明确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规定》是指导水路运输行业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国内水路运输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严格履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管理职责。按照《规定》修订精神,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明确行政许可权限按照

  《规定》和《通知》要求,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做适当调整,相关许可权限明确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实施的许可业务。交通运输部(包括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以及长江、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相关业务申请进行受理、初步审查。

  (二)省交通运输厅实施的许可业务。省交通运输厅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下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相关业务申请进行受理、初步审查。

  (三)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的许可业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原为厅实施的许可项目)、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三、提升电子政务服务水平

  (一)深化电子政务服务。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备案业务全部在广东省水运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办理。备案业务实行自助办理,不出具备案证明,如企业需要,可在“系统”上自行打印备案网页;备案信息将按要求在“系统”对外公布。申请人在“系统”上传的资料原则上应原件彩色扫描,并按“系统”提示的附件资料名称对应上传。

  (二)应用电子证照。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海事、船检、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信息互通,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并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应用情况,减少企业的申请材料。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内容的动态监管,尤其是涉及企业经营资质保持的事项。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要求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同时具备沿海运输或(和)内河运输的危险品船、普通货船从业资历,并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区域、业务种类以及船舶吨位、主机功率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管理的船舶可合并计算。原则为内河船舶按照沿海船舶,普通货船按照危险品船计算。

  (二)同时具有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需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以其经营的船舶和管理的船舶数量总和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工作日志和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五、托运人身份检查和托运货物信息登记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检查,并登记相关信息。托运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登记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规定可不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用登记);托运人为自然人的,应登记自然人姓名、法定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对托运货物登记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货物数量或重量、航次信息。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登记托运人、托运货物的信息应以纸质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在其固定办公场所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至少6个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办事指南执行。由厅和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备案业务的申报、填报资料按照附件1、2执行。

  (二)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许可权限调整后,原经厅批准经营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一并调整为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包括相关的证件换发、注销等业务办理)。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并向相关企业做好说明,及时更新办事指南等相关对外公布事项。

  (三)与水路运输经营者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应满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四)现有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与港口码头(停靠点)经营人达成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落实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备的安全设施的;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应与其管理的船舶吨位和主机功率不相适应的,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整改完成。

  本通知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水〔2016〕46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1.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2.备案事项上传、填报内容清单    

  3.交水规〔2020〕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投入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的相关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或按规定适用的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船舶证书,初次投入市场运营船舶还需提供船舶运力审批或备案的文件;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材料,包括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和劳动合同;

  5.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提交相应证书即可。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已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管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受托的船舶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6.营运计划(旅客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

  7.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普通货船运输还需提供企业经营业绩和运营记录相关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投入内河水路运输船舶的相关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船舶证书;

  4.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业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提交相应证书即可。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已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管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受托的船舶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不用提供);    

  4.新增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船舶主尺度),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或按规定适用的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船舶证书、船舶来源证书或文件)和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财务担保文件);

  5.《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不用提供);

  6.(新增客船的提供)与客运港口码头签署的有关船舶靠泊协议;或者落实了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备的安全设施材料;

  7.(旅客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营运计划。


  四、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材料,包括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和劳动合同;

  4.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提交相应证书即可。


附件2

备案事项上传、填报内容清单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船舶开工文件;境外购置或光租普通货船运力,应在系统上填报拟购置或光租船舶的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变更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有关人员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注:水路运输经营者备案成功后可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在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新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权文件(产权或租赁协议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水路运输经营者备案成功后可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在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完成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四、水路运输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更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新任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同时删除被替换人员相关信息。

  五、水路运输经营者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变更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新任船员的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

  六、水路运输经营者所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事故情况报告,待事故责任认定后还需上传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系统”在事故责任认定前不对外公布,事故责任认定后对外公布)。

  七、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变更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管理协议以及与其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如适用);

  八、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企业的委托管理协议变更备案: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企业应分别在系统上上传新的委托管理协议。

  九、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停止经营的公告。

  十、经营者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备案,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执行。

  十一、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名称变更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和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按照本附件第二点和第三点的规定执行;联系方式变更,应在系统上填写新的、有效的移动、固定电话号码以及通信地址;终止经营备案,应在系统上上传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广东海事局,省船东协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


  相关附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水规〔2020〕6号.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  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