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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9 14:3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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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



粤交〔2021〕1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铁投资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 

  为加强省管铁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政府投资条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9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政府投资条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造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批复后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过程费用确定与控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清理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确定与控制,以及编制和动态维护造价台账,开展验工计价等活动。

  第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铁路工程初步设计至竣工验收阶段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承担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铁路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管理、指导所属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造价控制工作负管理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以下同)是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执行者,承担项目造价控制主体责任。

第二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六条  铁路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应按项目前期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决算等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工作要求有序开展。

  第七条  铁路工程应针对造价活动不同阶段,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进度、安全和环保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根据相应造价标准(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八条  铁路工程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主要内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估算进行项目规模控制,经批准的投资规模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限额。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造价控制,经批准(调整)总概算额度是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最大限额。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的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费用控制。

  第九条  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活动,造价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组织开展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清单、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编制,规范验工计价行为;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清理概算(如需)、工程结算;建立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实现设计概算预控目标。

  (三)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文件的归档管理,造价文件电子文档应符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含广东省及地方政府发布的管理要求)。

  (四)负责铁路工程造价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

  (五)无相应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的,应及时组织成本分析或开展计价研究,支持和配合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造价标准。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项目使用功能综合分析建设条件,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强化工程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充分考虑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运营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所需主要设备和材料、征地拆迁价格等造价信息。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概算较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较设计概算的造价对比分析,加强对设计变更费用的预判和控制,同时应建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内控制度,造价文件编制要求完整、准确、合理。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造价标准、规范开展造价活动,建立内控制度,对其计价行为负责。

  监理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验工计价(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清理概算(如需)、工程结算的费用审核。

  第十二条  从事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按照工程造价职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业,并对其开展的造价活动行为负责。

  鼓励从事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积极参与造价标准制(修)订、造价信息采集与发布、工程成本分析与测算等造价活动,及时将活动成果提交给造价活动组织方。

  第十三条  铁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勘察设计阶段的造价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计价规定和造价标准、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性规定和地方标准、地方政府发布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对于未涵盖部分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规定和标准。

  (二)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以内。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投资估算10%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整规模手续。

  (三)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重新进行复核,认真分析工程造价增加原因,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程序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施工图预算一般采用批复概算时点编制,编制时间距初步设计批复时间超过一年的,应采用最新时点价格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符合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的规定,对有新增或补充的清单应配套相应的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对招标后合同工程量清单确需进行修编的,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工程量清单文件应当符合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和相关造价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与对应的批复(备案)概预算等费用进行对比分析,且不得超出批复(备案)概预算等费用。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审核设计变更以及合同约定变化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调整增加的费用按权限经批准后在暂列金额(如有)中列支,暂列金额未列或不足时则在招标结余费、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二)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更新工程造价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备案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清理概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复(调整)概算投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实施阶段由于价格上涨、征地拆迁变化、贷款利率调整等市场或政策性因素影响,建设单位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提出方案及资金来源,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查)批。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调整后概算总额扣除价格上涨、征地拆迁变化、贷款利率调整后,超过批复投资估算幅度10%以上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调规程序,调规获批后再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调整设计概算;调增幅度不超过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直接审批调整设计概算。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第三章  造价标准和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未涵盖的特殊施工条件下的建设工程,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工程实际需要编制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包括补充办法、补充定额及费用定额等,地方补充性计价依据包括材料、设备等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和各参建单位应针对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中未涵盖但实际计价有需求的造价标准,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及时开展成本分析并形成成本分析资料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充造价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对实施效果建立评价、回访机制,促进造价标准与铁路建设新理念、新要求和技术进步相适应。各县级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投资建设主体、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组织发布相关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包括人工、地方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级铁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和信息报送反馈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应按要求向省级铁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报送造价信息。铁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软件应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符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计价依据规定以及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含广东省及地方政府发布的补充规定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  造价程序和文件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上报文件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咨询意见、概算与投资估算的对比分析及其他相关资料。采用计价软件编制概算的,还应提供可进行编辑的概算软件版数据文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上报相应的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文件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核报告或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核检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预算与批复概算的对比分析及其他相关资料。采用计价软件编制预算的,还应提供可进行编辑的预算软件版数据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文件(含施工标段划分及对应预算拆分表)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按规定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应的合同计价文件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同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实行总体控制、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投资的过程管控,建立投资超概预警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反映项目投资总体控制情况的造价台账,于每年2月底前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同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负责。

  造价台账主要包括:各阶段造价批复(备案)情况,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年度投资、设计变更费用,招标节余费、预备费的使用情况,计量支付、各阶段造价对比、预估决(结)算等内容。造价台账应实时更新,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造价台账的编制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按合同约定执行。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实际发生的总费用进行清理,开展项目清理概算(如需),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清理概算)按程序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上报的清理概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清理概算申请报告,相关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合同、验工计价等支撑性资料及其他相关依据。

  上报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相关批复文件、竣工图纸、合同及结算书、验工计价资料、审计报告(如有)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编制并签名(章),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对造价文件编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造价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检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造价监督检查活动。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造价监管纳入建设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造价活动检查和评价制度、标准,有序组织开展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参建单位对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以及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批、备案以及对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造价台账和验工计价管理、费用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四)工程变更总体情况,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化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项目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履约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造价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监督检查结果、造价文件编制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等作为采信依据纳入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机构协助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进行建档和信用记录,结合监督检查、继续教育、造价审查(备案)等情况对造价人员的从业行为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可由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其造价审查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