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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9 22:4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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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



粤交〔2021〕1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铁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省管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标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9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与广东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施工过程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通过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标准化、规范化有机统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升铁路建设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项目建设本质安全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铁路工程建设、代建、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总承包等活动的单位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单位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

  第四条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等。在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过程中,鼓励从业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稳步推进智能建造,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铁路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具体负责由省相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以及国铁集团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初步设计省方控股合资铁路项目的年度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初步设计铁路工程项目的年度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沿线县级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门协助配合。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实现安全管理精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班组建设规范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程序化,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当推进风险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开展施工安全和稳定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八条  平安工地建设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化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控。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目标。

  第九条  平安工地建设须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监测,强化风险防控,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安全风险。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对列入风险清单的风险事件,要明确相关从业单位的风险管理责任和应对措施,尤其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高风险工点领导包保和干部带班制度,结合开(复)工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跟踪检查记录,并采取措施控制。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管理,针对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隧道、下穿或临近水域(江、河、湖、海等)涉水地下工程、下穿重要建筑物隧道、高墩台、挂篮及现浇支架、梁板架设安装、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特殊结构桥梁、深基坑、高陡边坡、水上围堰、临近营业线及营业线施工、地质灾害易发高风险工点、铺轨架梁、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起重吊装等重点工程部位和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管控,加强对台风、暴雨、强对流、洪水、内涝、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风险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突出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治理,在平安工地建设中要严查质量安全红线问题。严格落实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项开工前置手续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施工安全步距需符合设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以下同)有关规定,施工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的规定,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复杂地质条件下铁路建设安全风险防范若干措施》,以确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闭合管理,防范化解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内容,逐级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按照规定对隐患排查、登记(报备)、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实施应急预案,备齐备足应急物资、人员和设备,按规定组织培训和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以及事故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按规定编制项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

  第十六条  铁路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相关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项目、重难点控制工程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向监理、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过程中,当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自施工合同段开工后到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标准》开展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对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为施工分包单位管理主体,应当建立相应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半年对分包单位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自纠,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管理责任。负责对平安工地建设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价考核,制定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总体目标,对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做好各参建单位协调管理工作,加强风险监控并检查实施情况,保障项目建设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和信用评价,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复)工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自纠,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时,应当将所管辖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每年对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不少于10%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抽查应当覆盖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安全标准化的落实情况等。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

  第二十二条  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以对照《标准》的评价得分体现。评价得分按照百分制计算,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自评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复评申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的督导力度,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合格等问题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并予以记录,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规定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总结分析管辖范围内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并可将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段、监理合同段树为年度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可以通过奖励和信用加分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树为省级平安工地建设年度典型:

  (一)各单位组织的历次考核评价结果得分均在90分(含)以上,且被考核评价管理单位树为本年度典型;

  (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规定要求,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行;

  (三)建设项目年度完成实体工作量10%以上且累计完成实体工作量30%以上;

  (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明确、措施可行、组织得力、经验突出,开工以来未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当年度未发生过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参与当年度各级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在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监督检查的项目,其综合评分高于同一组织部门所有检查项目综合评分的平均分;

  (六)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并经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总结报告、监督抽查情况(见附件2)、经公示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省级典型建设项目资料和推荐意见(见附件3)上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铁路工程建设行业监管情况,按年度择优树立省级平安工地典型项目,并予以公开。

  瞒报、被举报并经核实,或者媒体曝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铁路建设项目,取消平安工地典型项目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其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在平安工地建设及考核评价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标准.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