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21〕1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保障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铁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9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铁路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与广东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计取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以下同)在组织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并明确报价原则。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削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提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按费率计算,采用铁路定额编制的部分提取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计列,采用地方定额编制的部分执行当地取费规定。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结合工程实际在安全生产费用清单中增加相应项目。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见附表)和计量办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清单、结算方法、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 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申报子目、价格及数量,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施工过程中,经建设单位批准,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明细可作动态调整。
第九条 以下费用不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中已包含的相关安全措施费用(已列入实体工程正常施工作业或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子目综合单价中)。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费用。
(三)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以外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费用。
(四)施工机械、设备、构配件的购置费、维护及保养费用。
(五)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范畴)。
(六)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人员、机械设备搬离和安置费用以及救援、善后等相关费用。
(七)考核奖励费用。
(八)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三章 计量支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预付施工单位部分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比例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预付款在后续工程计量中依据实际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分期(次)扣回。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总额包干为辅的计量支付方式。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无法或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但该部分费用合计应控制在合同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以内。
第十二条 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其计量的凭证包括发票(或收据)、工程确认单、工程结算单、机械设备台班结算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现场确认影像等。由施工单位汇总所有凭证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每一计量周期内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按合同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期使用计划,报送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
驻地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并签字报总监办,总监办复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一般应在计提标准的限额内开支,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依据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初步验收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确认后,未计量部分(除变更费用外)原则上不再支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关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保证安全投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对照安全生产投入明细表及有关票据、照片、视频等有关凭证,与现场实物逐一核对签认。
监理单位应及时核实非实物性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并留存图片、视频等资料作为计量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未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要求其整改或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所需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嫁由劳务分包队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环节的监控资料和有关票据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整改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约定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整改,相关费用在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费用中扣除,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采用依法分包施工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其使用,不得拖欠。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投入不足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配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管时,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清单、投标报价、计量支付规则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对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施工措施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和使用等情况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跟踪审计机构应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委托国铁集团所属企业代建的铁路项目,可由国铁集团所属监督机构负责内部监管,具体执行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由相应的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