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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30 16:1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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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粤交〔2021〕1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铁投资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信用体系,规范省管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29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从业单位诚信自律意识,完善我省交通建设诚信体系,促进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铁路局关于推进铁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与广东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各级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铁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铁路工程从业单位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不含邀请招标、专业分包等)或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方形式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含委托代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包括: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以下同)。承担规划咨询、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规划咨询、施工图审查相关从业行为纳入勘察设计从业单位信用管理。

  (2)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是指水泥、钢筋、钢绞线、铁路道岔、钢轨(含伸缩调节器、扣配件)、轨道车辆、动车组等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定为C级、D级失信行为的其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纳入评价范围。

  (3)无在建铁路项目但具有相应铁路资质等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铁道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铁路工程监理甲级或相当资格)的从业企业可自愿参加评价。

  (二)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铁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协助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铁路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省级铁路投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和指导所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工作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进行记录、评价;对建设(代建)单位从业行为进行初评;对其他从业单位的初评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项目从业单位按要求参加信用评价,对建设(代建)单位从业行为进行自评;对其他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初评,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

  第六条  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从业单位在铁路工程项目从业过程中,若受到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监管部门以及我省地市及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符合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D级所列情形的,或其他符合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地市及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表彰认可的从业单位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八条  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铁路建设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部门)、造价专业机构督查、检查结果以及审查(批)意见或有关奖罚的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九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铁路项目的从业单位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铁路项目但自愿参评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并与评标报告一并上报或另行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项目建设期内,项目上级管理单位(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其他参与评价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审核。工程开工至初步验收,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且有实际工作量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其他参建从业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根据有关采信依据对参评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联合体有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当事成员方和联合体主办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无关成员方不扣分。联合体有发生非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相关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审核工作

  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按职责权限对参与其所属铁路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综合评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第十条 广东省铁路工程从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一)A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95分;

  2.其他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

  1.评价分数85分≤X<95分;或X≥95分,但其他条件不能满足AA级的其他条件要求。

  2.其他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75分≤X<85分;或85分≤X,但其他条件要求不能满足AA、A级要求。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失信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差。

  第十一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一)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二)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并构成严重违约的;

  (三)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铁路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下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受地市及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且上述行为受到地市及以上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财务信息、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被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时,自相关部门认定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其评价为D级的期限不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依法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可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一定的优惠措施。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但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或机构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B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相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不同专业类型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情形,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专业类型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不同专业的单位类型。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的,其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铁路工程从业单位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且当年度有在建项目参与评价的从业企业,若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符合相应信用等级的分数要求时,其信用等级可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而不受参评项目数量及合同额限制;当年度信用等级为延续上一年度的,其下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不可再延续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上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或机构。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机构)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且相关参评项目合同主体已完成变更的,根据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广东省交通建设信用管理系统,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及评定标准处理。有参评项目且按规定须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机构),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二十一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从业单位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或半年定期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各级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从业单位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机构)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上级主管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东省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要求

  2.广东省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3.广东省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4.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应急抢险加分标准                                    

  

  相关附件:

  附件1-4.zip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