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21〕 2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路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路政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路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
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路政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符合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市、县公路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行政辅助、技术支撑等事务性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机构做好路产保护等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快速路纳入国道、省道管理的,可参照执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
第五条 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及相关的路产管理;
(三)实施路政许可;
(四)实施路政巡查;
(五)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管理公路桥梁桥下空间;
(七)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八)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九)依法制止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向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抄送所发现的违法案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产路权管理
第六条 公路路产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二)公路用地,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登记范围为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至少以1米为界;
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三)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及其他禁止性行为,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公路机构做好公路路产登记和管理工作;省公路机构负责组织全省路产路权管理及路产登记工作,指导全省公路路产索赔工作;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当向公路管养单位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用。
经批准的涉路施工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所涉既有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向公路管养单位缴纳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损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免征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数额或者认定的事实有疑义的,可以自收到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机构申请复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
(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及巡查,公路机构
应当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养护作业控制区是否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布设及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情况。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交通分流绕行方案、施工路段保通方案完备情况。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立法或者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在确保公路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安全合理利用,不断提高公路桥下空间的利用效率,实现依法规范管理。
第三章 路政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路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路政许可的事项目录、申请材料、承诺办结期限等信息应当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及时更新维护。路政许可的条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路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权限如下: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省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以及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除外;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县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跨市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以及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除外)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委托)的路政许可;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区、县范围内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许可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委托)的路政许可。
第十七条 下放、委托路政许可事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级下放至市级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再次下放。受委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路政许可。委托办理的路政许可不得再委托或者下放。
第十八条 路政许可涉及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职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沟通,建立工作机制,协同高效办理路政许可,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和城市道路且城市道路管理权限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确
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件运输许可审批人员力量保障和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经费保障,建立健全Ш类大件运输许可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许可审批效率。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大件运输车辆提供良好的公路通行服务,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安全高效、集约建设”的原则,及时增设或者改造收费站超宽通道,可在收费站一次性加装活动通行设施的应及时加装。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时不得收取移动护栏、水马等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路政许可事项办理,优化路政许可流程,简化内部审批环节,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材料以外的材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的单位。
小型涉路施工活动由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切实减轻建设单位负担。
《路政管理许可证》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唯一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被许可人办理《路政管理许可证》之外的任何许可或者施工证件。
第二十一条 涉路施工活动前,公路管养单位收到涉路建设单位函送的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于14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不得随意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
经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与既有公路交叉(并行)的,公路管养单位、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秉持“共建、共管、共享、互联互通”的理念,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尽快推进公路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涉及影响公路质量安全及通行安全的交叉
(并行)、占用、利用、改造公路的路政许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组织公路管养单位、申请人、安全评价机构及特邀技术专家开展现场勘验和技术审查,形成现场勘验意见、技术审查意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批复设计方案的公路类涉路项目,原则上不再对设计方案开展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路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信用监管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体系,并组织开展路政许可“好差评”工作,推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当天,将作出路政许可决定情况和相关许可材料通过省路政管理系统传送至交通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实现许可信息实时共享。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机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部门发现无证、假证或者不按线路行驶等违法的大件运输车辆,应当及时报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查处。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大件运输许可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五 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字政府”改革的要求,推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网络实名核验、双向物流寄递、网上缴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应用尽用”,逐步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免提交、政府部门形成的业务表单数据原则上免填写,可用电子印章的免用实物印章,可用电子签名的免用手写签名。
第四章 广告标牌设施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和省政府
文件关于取消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的要求,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实行“规划-设置”的管理模式,由广告标牌设施设置者按照批准的广告标牌设施规划位置进行设置,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前款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普通国道50米、普通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内(含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区)。
前款所称广告标牌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各类广告的载体,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高耸式(钢结构单立柱)和落地式(钢结构多点支撑或与环境相适应、协调美观大方的特殊造型)。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规划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规范统一、布局合理”的原则,土地权属应当明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方案应当格式统一,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公路项目及规划方案简介、《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表》(附件)、《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示意图》(彩色)和必要的标注规则、文字说明等;规划方案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经公布实施的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规划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标牌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交通标志前100米范围内;
(三)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四)防撞墙、挡土墙、护面墙、边坡、坡脚护坡、高边坡坡顶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电杆、变压器、通信基站、桥墩等类似设施上;
(五)设有地面警示标志的管线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
(六)架空电线正下方以及广告标牌设施倾覆时可能触及架空电线和电塔的区域;
(七)膜结构、特殊造型、具有地方民族特色以及承载力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收费站;
(八)已经拆除或者即将拆除的收费站区域;
(九)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外且广告标牌设施倾倒后侵入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以内范围的位置;
(十)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可规划的区域为公路主线两侧、枢纽式互通立交、一般式互通立交、服务区
(停车区)、收费站顶、收费站外广场两侧。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结构形式应因地制宜,原则上公路主线两侧、枢纽式互通立交、一般式互通立交区域规划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服务区(停车区)规划高耸式或者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其中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规划于服务区出入口区域;收费站顶和收费站外广场两侧规划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
第三十一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区除外):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200米;
(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四)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相邻的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之间距离不满足前款规定的单侧纵向间距要求的,在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可不受前款规定的单侧纵向间距的限制,但公路主线两侧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位置与相邻的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的距离必须满足前款规定的单侧纵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在枢纽式互通立交区规划不超过4个,一般式互通立交区规划不超过2个,收费站顶、收费站外广场两侧各规划1个,服务区(停车区)单侧规划不超过4个。
每个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的规划位置最多设置2块连接式的广告标牌设施,每块牌面中间应当预留泄风口;服务区
(停车区)单侧最多规划2个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 规划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应当采用双面或者三面式,其外缘滴水线离其靠近公路一侧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米(无防撞栏的,以防撞墙或公路路肩外侧为准,下同),总高度不宜大于22米;在互通立交区域规划的,应当满足倾覆时不侵入公路(含主线、匝道等所有公路)建筑限界。
(二)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在服务区(停车区)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版面总长度不宜大于15米,总高度(含基座高度)不得大于10米;在收费站顶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的外缘不得超出收费站建筑物顶的四周边线,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在收费站外广场两侧规划的,广告标牌设施外缘滴水线与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米,每块版面总长度不宜大于15米,设置总高度(含基座高度)不得大于8米。
(三)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年限不得超过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年限。
第三十四条 因规划的位置存在特殊地质条件、管线等导致无法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原则上可在满足单侧纵向和两侧相对纵向间距的前提下,以原规划位置为圆心,以半径不超过20米、远离主线一侧方向的半圆区域内择一点位进行调整,经公路管养单位确认后进行设置。
因公路路网桩号的调整导致现有规划位置桩号与原规划位置桩号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规划示意图为准,由公路管养单位确认。
第三十五条 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安全、整齐、美观、协调;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图案、颜色不得混淆和干扰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使用可变画面和对驾驶员产生眩目的材料设备;广告标牌设施的支撑结构应当符合安全牢固、不易腐蚀、抗风12级以上、防雷、抗震等技术要求。
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广告标牌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翻新,发现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自然灾害后,应当对广告标牌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公路路政巡查
第三十六条 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
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按照规定的频率、内容、范围对公路所进行的巡逻、检查,以及相关的现场处置活动。
第三十七条 普通国省道的路政巡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巡查工作按照农村公路“路长制”有关制度执行;高速公路的路政巡查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
承担路政巡查的部门应当投入足够的路政巡查经费,确保路政巡查工作严格落实。
第三十八条 路政巡查的方式为车辆巡查、步行巡查、网络视频巡查,鼓励推广运用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开展辅助巡查,但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使用网络视频巡查的,相关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在公路的醒目位置设置网络视频巡查警示标识,向社会公众公开告知。
第三十九条 路政巡查的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保护区域。
路政巡查前应当按照管辖里程、责任路段、人员装备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统筹安排巡查任务。
第四十条 路政巡查的频率标准为:
(一)普通国省道路面全线巡查,国道每周不少于2次,省道每周不少于1次;
(二)高速公路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
(三)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路政、养护、执法联合巡查工作机制,重点做好养护施工作业、重大涉路施工的秩序维护以及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路政巡查协管员制度,聘用乡镇协管员、村护路员为兼职或者义务路政巡查人员,协助开展路面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四十三条 路政巡查中发现侵占、损害公路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制止不了的,应当立即向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情况,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理。
第六章 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公路管养单位应当进行测量登记和拍摄视频,并进行证据留存。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未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公路(含高速公路)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并公告。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按照下列权限设置:
(一)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由县级公路机构设置;
(二)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标桩、界桩,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设置;
(三)属于收费公路的,其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由公路机构组织设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相邻标桩、界桩间距不超过500米。标桩、界桩应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位置上设置,不得占用农田。由于地形等因素不适合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位置上设置的,可与公路界碑合并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分界线上。
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公告样式及标桩、界桩设计样式,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印制。
第四十八条 公路改建、扩建或者调整公路路网,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相应调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新予以划定并公告,相关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设置。
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调整及标桩、界桩的设置,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实施。
标桩、界桩缺损的,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和补充。
第七章 路政队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公路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队伍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全省普通公路路政队伍建设和路政巡查工作。
省公路机构负责统一规范全省公路路政队伍的工作证件式样、证件管理、人员服装、路政车辆配备等标准,建立健全路政人员工作考核制度,推动全省路政队伍规范化建设。
路政人员上岗前,应经省公路机构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持省公路机构统一监制的路政工作证件开展路政工作。
第五十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有关力量,组建和管理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路政队伍,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人员,保障各项路政工作的开展。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聘用兼职或者义务路政人员协助工作。
第五十一条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以路段或者区域为基础组建,属于省公路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不承担与路政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公路机构应当及时将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组建、人员数量调整、大队长和副大队长任免,以及普通公路路政机构、路政人员数量、发证情况等工作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每年12月下旬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全省路政队伍建设总体情况。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培训工作。省公路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队伍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路政人员的具体培训工作,并建立路政人员培训保障机制。
第五十四条 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机构应当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对路政人员行使路政管理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并于每年
12月下旬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评议总体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