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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05 17:0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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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粤交〔2022〕1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铁投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市地铁集团、惠州市交通集团: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铁路与公路建设项目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我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3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与公路

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广东省铁路与公路建设项目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建设项目协调联动及各参建单位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我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

  广东省境内铁路建设项目(含国家铁路、省管铁路)与公路建设项目(含高速公路、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交叉(并行)工程在同步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二、协同管理原则

  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协同管理遵循“设计施工方案可靠,交叉施工时序合理,监测检测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联动高效,安全质量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各项协调工作。

  三、协同管理内容

  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一)交叉工程设计

  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研立项批复时间在后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征询被交叉(并行)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被交叉单位”)意见。

  (二)交叉工程施工

  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技术方案,保障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安全,编制处置施工险情和应急方案,并征询被交叉单位意见。正式施工前,铁路和公路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交叉工程验收

  交叉(并行)工程完成后,由铁路(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邀请交叉(并行)工程的相关单位代表参加验收会,并视情况邀请属地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验收后,铁路与公路维管单位应签订相关管理和安全协议。

  四、其他

  (一)交叉(并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坚决杜绝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信息沟通不畅而导致产生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确保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对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铁路或公路信用管理。

  (二)铁路与规划公路(含改扩建)或公路与规划铁路存在交叉(并行)情况的,规划项目应提前开展工程方案研究工作。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按规定开展交叉(并行)设计方案征询意见,必要时可提前开展交叉工程方案设计、签订协议等,以促进铁路、公路协调融合发展。

  (三)公路与运营铁路,铁路与营运公路存在交叉(并行)情况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铁运输监〔2021〕31号)、《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铁运〔2012〕139号)等国家、省及行业规定执行。

  (四)本管理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协调机制指引

  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各参建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信息共享,确保铁路与公路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原则上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建设期间的各协调事项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先行内部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属地铁路或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协调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不影响参建各方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涉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运输管理的铁路相关事项,建设单位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协调。

  一、协调机构

  我省铁路与公路建设项目存在交叉(并行)工程的,铁路及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双方应主动建立质量安全协同管理机制,原则上由交叉(并行)工程后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铁路、公路项目参建各方共同成立协调小组。

  二、工作机制

  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协调小组例会,对当月度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建设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并协调讨论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小组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召开,或协商确定召开时间和会议形式。

  三、工作流程

  按照“畅通渠道,厘清界面,明确责任,科学应对” 的原则,建立“协调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一)设计方案征询意见

  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被交叉单位征询设计方案意见,被交叉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方案对接,必要时组织开展安全影响评估,明确铁路与公路各方设计要求及交叉(并行)工程具体影响范围。被交叉单位收到修改完善的设计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意见回复。

  (二)施工图设计交底

  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中,由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制定危险源控制清单,确定风险管控的设计措施,协商形成施工图交底纪要。后实施项目设计单位根据纪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方案,确保交叉(并行)工程建设及运营期安全。

  (三)施工方案征询意见

  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对交叉(并行)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会审,明确参建方项目建设时序及风险源控制清单,制定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协商形成施工方案会审意见,后实施项目施工单位按会审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向被交叉单位征询意见,被交叉单位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意见回复。

  设计和施工方案有调整的,应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2

铁路与公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为顺利推进               交叉(并行)工程建设工作,做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有效期限和范围

  (一)有效期限:自               开始至               结束。

  (二)适用范围:               (交叉工程影响范围)。

  (三)适用权限: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在               范围内所有作业活动。

  二、经甲乙双方积极沟通,现特订立安全管理协议。具体约定内容如下:

  (一)现场施工管理。现场作业前,施工单位需将作业计划和内容相互报备。作业过程时,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作业场地尽量错开,减少干扰,并在施工区域设置警戒标识,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不得影响其他参建方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严禁擅自破坏和拆除现场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如确需拆除、改动部分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的,须告知相关方并征得同意,在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由于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拆除、改动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数据监测。各参建方施工单位应分别对各自工程结构物及交叉(并行)工程具体影响范围进行位移、沉降、变形监测,如涉及临近既有结构物,后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既有工程的结构物位移、沉降、变形进行全过程监测,并向双方参建各单位共享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异常时,协调小组应组织核查影响范围内的设施保护情况,召开数据分析会,制定处置措施。

  (三)应急联动。各相关方应建立联动应急沟通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有效处置交叉(并行)施工导致的突发事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施工条件、作业环境。当发生应急情况时,由现场施工、监理单位第一时间报送给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通知各相关单位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四)信息共享。为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各方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施工计划,规范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并指定一名具体经办人员作为本单位的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联络、沟通对接及办理有关事项。

  (五)验收资料归档。1.建(构)筑物安全影响评估;2.监控量测共同验收资料;3.历次协调会议纪要及专家意见的资料;4.铁路与公路双方建设单位安全监管协议和施工单位安全协议。

  (六)甲方安全责任。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七)乙方安全责任。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三、合同约定的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四、本协议正本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五、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