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23〕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精神,落实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切实保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以下简称《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清单》实施前已按程序制定公布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的,可继续适用当地相关规定,与《清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以《清单》为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厅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处反映。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9月10日发布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第一批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粤交执〔2021〕526号)中附件1同时废止。
联系人:李士坤,电话:020-83730676。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