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23〕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上级部门反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
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度)我省(计划单列市按规定自行实施,下同)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和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包括出租车费改税补贴和出租车涨价补贴。
第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补贴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以及国家和省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国家和省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包含我省已获命名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项目、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省级城市公交行业创新发展项目。
定制公交、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以及不符合跨市公交认定标准的跨市、县公交车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分别是指分别依法取得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并正常运营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其中,巡游出租车包含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含纯电动、氢能源)和其它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含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超级电容公交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分为镇通村和非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是指运行于镇通建制村、建制村通建制村以及镇域范围内预约响应型三类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其中:
1.镇不含县城所在的镇(街道),建制村不含县城、镇(街道)所在建制村;
2.线路始发、终到以及途经点不含县城客运站和县城所在镇(街道);
3.线路始发、终到以及途经点不含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等;
4.线路不得途经两个及以上镇所在建制村(街道)及镇客运站,不含镇辖域的其他建制村;
5.镇域范围内预约响应型经营范围最多为两个镇,且必须是毗邻镇。
第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各地补贴数据申报工作,并定期在省综合运输服务信息网公布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行业日常管理,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和车辆的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数据统计、审核。同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可统筹考虑车辆数、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等因素,其中农村道路客运应当考虑运营里程和线路地形地貌路况对车辆油耗的影响,制定每年度本辖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下级财政拨付进度督导工作。
第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企业是油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在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及时填报车辆运营里程数据,确保数据准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村道路客运企业按要求及时填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营里程数,并对企业提交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营里程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将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接入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确保相关数据能够得到及时采集。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当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对接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
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用于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农村道路客运营运补助,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各地级以上市在册营运状态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含新能源车辆)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用于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助,不得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非镇通村农村客运车辆。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各地级以上市在册营运状态的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车辆不分大小,含新能源车辆)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出租车费改税补贴用于巡游出租车经营者的巡游出租车运营补助,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各地级以上市在册营运状态的巡游出租车车辆数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出租车涨价补贴统筹用于国家和省相关示范创建项目补助和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补助。
(一)首先用于已命名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项目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已获得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二)其次将出租车涨价补贴剩余部分的30%用于补助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各地级以上市在册营运状态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辆数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可适当向新能源无障碍巡游出租车倾斜。
(三)再次将出租车涨价补贴剩余部分的70%先用于获得省级城市公交行业创新发展优选项目的企业。对于获评省级城市公交行业创新发展优选项目的企业,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时间,在当年度给予一次性300万元专项奖励。对“十四五”期间已获得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得再次给予奖励。
最后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助新能源公交车,按照补贴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各地级以上市在册营运状态的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在全省占比切分至各地市,由各地市根据本辖区补贴资金政策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当年度9月30日23时59分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在册营运状态的各地级上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及占比、镇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及占比、巡游出租车辆数及占比、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辆数及占比、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及占比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四条 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以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相关数据填报和审定工作按如下程序开展:
(一)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广东省综合运输服务系统中车辆运营里程数据填报,并逐级上报至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数据,以及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营里程申报数据审定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央财政实际安排的补助资金数额和具体要求,制定分配方案后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及时通知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政策,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等内容的社会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县(区)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实行专款专用。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贴资金,应当按规定收回后,由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统筹用于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八条 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方案及情况、绩效报告等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如实、准确填报运营里程数据,因数据填报有误导致无法享受补贴资金的,由企业自行负责;造成多领取补贴资金的,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处理。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
对虚报瞒报补贴资金申报数据、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未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补助对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2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考核指标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上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汇总、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社会公示事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可以决定由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行使和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