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23〕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公路事务中心路政第一、第二办公室,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大件运输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规范我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实施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2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以下称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设施及运营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三条 大件运输许可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便捷高效、诚信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以下三类:
(一)Ⅰ类: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大件运输;
(二)Ⅱ类:超过Ⅰ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
(三)Ⅲ类: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
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大件运输许可按照行驶路线,分为跨省和省内行驶公路许可,其中省内分为跨市(地级市)、跨区县(在地级市范围内)、在区县范围内行驶公路许可,并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跨市大件运输许可由受委托的起运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协调办理;
(三)跨区、县大件运输许可由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放、委托的除外);
(四)在区、县范围内的大件运输许可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委托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的省内跨市大件运输许可,各地市交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或者下放。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和城市道路且城市道路管理权限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件运输许可程序设置受理、审查和决定岗位,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位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审核、受理、分发、转送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二)审查岗位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审查、现场勘验、现场核查、路线调整、督促反馈、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决定岗位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审批、统筹和决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统一使用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省级平台(以下称大件许可系统),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等环节全流程网办。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鼓励外廓尺寸较大、车货总重较重的大件运输车辆,采取公路转铁路或者公路转水路的方式运输。
第十条 承运人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下列有效申请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
(四)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Ⅲ类大件运输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附件3)和护送方案(附件4),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承运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还需提交运输计划(附件5)。经许可后,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承运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大件运输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承运人通过线上方式提交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材料原件的彩色电子扫描件。
承运人现场提交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材料原件,并加盖承运人印章,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可以为材料原件的复印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电子证照予以核对。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十四条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者加装该不可解体物品的配件,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承运人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当日受理的,应当当日受理;不能当日受理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路况满足通行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即时将全部许可申请材料通过大件许可系统分发推送至沿线的现场勘验和现场核查部门进行核实,属于Ⅲ类大件运输许可的还需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沿线各有关单位不得要求承运人再次提供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开展现场勘验和现场核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现场勘验工作按以下权限开展:
(一)行驶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现场勘验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参与、配合;
(二)行驶普通公路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现场勘验工作,各级公路机构参与、配合。
委托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的省内跨市大件运输许可,以及委托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的跨区、县大件运输许可,沿线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和其他辖区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驶普通公路的)均为现场勘验单位。
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单位一般应当在接到任务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并通过大件许可系统反馈意见,确有困难无法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需验算的除外),同时应在大件许可系统内注明理由。
现场勘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并结合基建养护工程等技术部门的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是否满足通行条件的勘验意见;其中行驶普通公路的,现场勘验单位还需结合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桥梁检测等情况反馈是否满足通行条件的勘验意见。
现场勘验单位不得以超出桥梁现有限载限高限宽、辖区车流量大、临牌未签注申请通行辖区线路范围、货物质量超过运输车辆行驶证标注的牵引质量和核载质量、无法开展桥梁验算等简单理由提出不满足通行的勘验意见,对确实无法满足通行的,应当反馈充足的理由并提出合理的绕行路线。
第十九条 广东省辖区内起运的Ⅲ类大件运输许可应当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类型的大件运输许可进行抽查,其中对接近跨类临界值或者跨验算临界值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重点抽查。
现场核查工作由起运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整合本辖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公路机构力量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大件运输车辆因特殊原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广场或者连接线范围内起运的,该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由该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具体负责,现场核查任务由该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发。
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时应当填写《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附件6),认真比对核查事项,做到车辆、货物、承运人相符。现场核查车货总重误差控制标准为5%,车货尺寸可小于申请的尺寸,但不得跨原许可申请类别或者达到验算要求。对于车货总重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许可,应当严格核查货物是否可拆解运输,符合拆解条件的,建议申请人能解尽解,减少超重大件运输对公路桥梁的损害。
现场核查时承运人未完成实际装载的,可以分别核查实际货物和运输车辆情况;通过查看车辆行驶证、合格证等相关车辆关键数值的佐证资料,将车货数据合并后与申请资料的车货数据进行比对;属于转运的(许可申请地与货物所在地不一致、需转运后才到许可申请地),核查单位可参考相关已许可的信息确认实际数值。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单位接到核查任务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要求,通知申请人提前准备《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附件7)以备核查;属于从生产单位起运的新货物的,可以由生产单位提供;非从生产单位起运的货物的,可以由托运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完毕后,现场核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在大件许可系统提交现场核查结果,并上传《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及《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任务,确有困难的,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同时应在大件许可系统内注明理由;逾期未提交核查意见的,大件许可系统默认为“核查通过”;因现场核查逾期、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核查单位承担。
因申请人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实际货物,无法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的,现场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在大件许可系统提交核查意见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大件运输车辆途经的公路桥梁、收费站车道等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验收,其中属于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协助组织。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养单位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养单位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养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大件运输车辆途经的公路桥梁需要结构荷载验算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同步开展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
属于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和省内跨市大件运输许可的,行驶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行驶普通公路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其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由各辖区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属于市内大件运输许可的,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由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其中行驶高速公路的,可申请使用大件许可系统相关快速验算功能和数据辅助开展验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2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一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且通行不低于公路—Ⅰ级汽车荷载、技术状况评定为Ⅰ类或者Ⅱ类桥梁的,原则上不进行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
已通过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且验算处于一年有效期的线路,桥梁技术状况未改变,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货物装载、平均轴荷等优于验算车型的,原则上不再进行验算。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Ⅰ类大件运输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Ⅱ类大件运输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Ⅲ类大件运输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
公路桥梁的加固、改造以及涉及通行路线勘测的检测(含桥梁结构荷载验算)、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内,但应当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从快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原申请路线有误或者无法通行等原因需要调整大件运输许可路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并提出建议行驶路线。承运人同意调整路线的,应当按照建议行驶路线修改申请材料;承运人不同意调整的,该许可终止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现场核查车货情况不符合大件许可条件、标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属于委托许可的,由受委托的单位负责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发证单位填写格式为“委托机关(委托×××核发)”,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承运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附件8),承运人可以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下载打印。
第三十二条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路线、起讫点、装载方式、装载物品发生变化的,承运人应当重新提出许可申请,申办新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件运输审批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大件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宣传,确保大件运输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应当开辟网络或者电话等通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许可业务咨询、建议和投诉事宜,并及时答复,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检测、现场勘验、现场核查和监管能力建设等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不得将验算、检测等费用转嫁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同一车型、同一线路运输重量更轻、尺寸更小的货物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在公路路况等通行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减少相关审查环节,予以快速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Ⅰ类大件运输许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件许可系统数据库的有关通行数据直接作出许可决定;Ⅱ类大件运输许可,大件许可系统数据库中各路段通行数据1个月内未发生变化,各勘验单位超过勘验时限未回复勘验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违法大件运输车辆在依法处理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处理部门应当告知或提醒承运人必须依法办理剩余里程的大件运输许可方可通行,受理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结许可。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大件运输大走访活动,主动对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件生产和运输企业,建立“一对一”主动服务机制和事先告知机制,畅通企业提前申办渠道,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效率。
第三十六条 公路机构和公路管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公路养护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及时、准确地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路况信息、公路桥梁基础数据和技术状况评定报告,配合做好大件许可系统公路和桥梁数据库的数据维护与更新;及时汇聚、发布并动态更新本区域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隧指标、收费站限高限宽、施工阻断等路况信息,为大件运输企业查询和制定运输方案提供便利。因延期提供、不实提供、拒不提供公路信息数据(含验算资料),造成许可超期、安全事故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于桥梁结构(含设计变更)以及钢筋、预应力钢筋(束)布置图等关键技术数据不完整或者图纸材料缺失的,公路机构和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完善桥梁基础数据库,支撑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工作。
对于普通公路大件运输主通道公路桥梁或者其他有通行需求的公路桥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公路管养单位开展公路桥梁结构建模和入库工作,统一纳入大件许可系统验算模型库,满足快速验算、快速办结许可的工作需求。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技术状况、高频通行路线、大件运输需求等因素,积极与相邻省份、相邻市县对接,科学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大件运输主通道规划和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大件运输车辆提供良好的公路通行服务,应当在大件运输主通道所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附近收费站至少设置1条宽度为4.5米或以上的超宽车道,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需求;对明确有常态化超宽大件运输需求的收费站,超宽车道可适当加宽;除通行费外不得收取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费用。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路网结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和主通道建设等情况,在具备条件的公路服务区逐步建立大件运输服务点,满足驾驶员与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就餐等基本需要。
第四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大件许可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公路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快速验算功能,优化智能选线功能,加强与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平台、综合执法、道路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等信息化系统数据交换和共享。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省级平台负责下载大件运输许可名单,并实时下发至对应的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许可名单从发证到下发至收费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小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确定起运或者入省、市具体运输时间节点后,应当及时登录大件许可系统登记起运时间或进入我省、市的相关时间等信息。
承运人应当避免恶劣天气运输,如遇突发情况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沿途的公路管养单位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该次大件运输。
第四十二条 属Ⅲ类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自行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护送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护送。
实施护送前,护送人员应当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风险隐患。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监管机制。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及相关治超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对途经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应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经查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合法有效且车证一致的,不得因大件运输许可名单未实时下载至收费站车道系统为由,拒绝合法大件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查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可通过“跨省大件审批”(跨省大件许可)或“广东交通”(省内大件许可)公众号进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治超不停车监测点、大件运输主通道和满足条件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增设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优化升级称重检测设备,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的快速检测,满足多轴线大件运输车辆的称重检测需求,杜绝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界入口方向或者ETC门架处加装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进一步提升车辆全过程通行检测能力。
因客观条件无法称重的,可结合车货参数资料、《调运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现场核查单》等佐证资料与现场车货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比对核实。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有关业务系统,汇聚货运车辆卫星定位、ETC 门架、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等相关数据,定期开展本区域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行为分析比对,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建立健全跨省、跨市联合分析比对机制,提升“办短跑长”、重复办证等违法情形的发现查处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件运输监督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大件运输许可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