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88号)、《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89号)两个文件(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新办法将公路水运工程评价修改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单独办法进行评价,并增加对高速公路监理试验检测的信用评价。
二、针对原办法第九条,对公路工程土建施工企业AA、A级的等级条件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大企业获得AA、A级的机会。
新办法在原办法第九条的基础上增设有关条件:评价年度内有一个及以上广东省内从业的土建施工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参与评价的土建施工合同段合同总额15亿以上,也视为满足AA要求。评价年度内有一个广东省内从业的土建施工项目合同段参与评价,且参与评价的土建施工合同段合同总额10亿以上,也视为满足A要求。
另外,将原来第九条中施工、监理企业AA、A条件中工程量的完成比例要求修改为项目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试验检测机构相关条件参照设置。
三、对信用等级逐级上升的要求进行了完善。
对原办法第十三条中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要求方面进行了完善,将逐级上升修改为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可以视从业表现及信用评价情况最高上升为B级,以鼓励后进。
四、对信用等级延续使用进行了完善。
对原办法第十五条中信用评价结果的延续进行了完善,补充增加: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等级且当年度有在建项目参与评价的从业企业,若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符合相应信用等级的分数要求时,其信用等级可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而不受参评项目数量及合同额限制。
五、对原办法评价评定标准的其他行为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别是加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减少加分项和加分值。
1.删除原办法中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行为)的JTSG4-1、JTSG4-2、JTJL4-1、JTJL4-2,同时调整了相关加分分值,另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补充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平安工地的条款。
2.对评分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改完善,重点是投标行为和综合评分方面。
投标行为方面,将原办法中评分计算公示中的投标行为按倒权重计算,修改为累计扣分,以更加约束企业规范投标行为。
省级综合评价方面,增加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内无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时履约行为L的取值及系数。
六、在原办法中增加了关于高速公路监理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内容。
具体评价标准信用行为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有关要求,其他评价条款、评分计算方式参考我省公路施工、监理评价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