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执〔2012〕6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以来,不少单位反映《实施办法》中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问题。考虑到全省各地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已依法制定并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继续适用本单位原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尚未制定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细化标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