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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4-22 17:3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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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

  近年来,粤港澳出入境客运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经营企业和车辆数量逐年增加,出入境港澳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稳步增长。同时,粤港澳出入境客运市场也出现了出入境班车冲击省内区间客运、班车不按规定进站等突出问题,对客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粤港澳出入境客运市场,维护粤港澳出入境道路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形式及分类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粤港澳出入境客运包括出入境班车客运、出入境包车客运、出入境出租客运。

  二、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管理

  (一)经营粤港澳出入境班车客运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方案,包括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型号、经营期限等。

  (二)接纳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班车发班的客运站场(酒店、宾馆等),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经营许可,具备发送客运班车的基本条件。

  (三)班车的内地始发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具备接纳粤港澳客车的车站、酒店向社会公布。客运班车在确定始发站的同时,允许在途经线路顺方向选择2-3个配客点,以方便旅客,提高运输效率。

  (四)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包车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五)粤港澳出入境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内地的区间客运,严禁超载运行,严禁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和无故变更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六)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

  三、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者须到有关部门取得直通港澳运输的车辆指标,按规定设立企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二)申请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仍按现行程序和要求办理。经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出入境客运班车和包车,从2011年起恢复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包车牌(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三)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的经营者和车辆须暂停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应当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注销手续。

  四、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1.粤港澳出入境客运车辆不过境,在口岸的内地一侧上下旅客或进行旅客接驳等运送内地区间旅客的行为的;

  2.核定经营范围为出入境包车客运、出入境出租客运的车辆从事出入境班车客运的。

  (三)对酒店、宾馆及其他场所未经许可从事粤港澳出入境客运站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1995年11月21日原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出入境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交运〔1995〕249号)有关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