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公布后,各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客运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的引导政策,改善农村客运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农村客运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出行条件。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3月底前按本办法规定权限、程序做好有关车型运价方案和执行票价的相关报批和备案工作,同时将审核后的具体班线票价在各市价格、交通公众网站进行公布,确保农村客运价格政策的平稳实施。各客运站场和经营者应及时做好各条线路的明码标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各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协调,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大对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达不到技术标准的车辆经营农村客运,严禁私下转让、出租农村客运经营权,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票价。各农村客运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保障农民群众方便、安全出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