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综合运输处反映。
联系人:李铁武 联系电话:020-83730800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试行)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水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质量信誉考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包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期内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管理、安全责任、教学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教练员的资质情况、职业道德、教学能力、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
教练员应当提高教学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以身作则,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改进教学,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负责制定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和核准教练员和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初核的具体实施和初核教练员和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分数。
第二章 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分为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教学服务质量情况,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量化计分制,总分设为1000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设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级别,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初核:
(一)年度考核总分不低于900分,且得分排名在所在地市前20%,考核周期内未出现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的,评为AAA级;
(二)考核总分不低于800分,且得分排名在所在地市前40%,考核周期内未出现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的,评为AA级;
(三)考核总分不低于700分,考核周期内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不超过三次的,评为A级;
(四)考核总分低于700分(不含700分),或者教学条件、从业人员设置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或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为B级。
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及时将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相关信息记入档案,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有关数据记录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教学设施、教练车辆、教练场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结业学员数量等;
(二)考核周期内机动车驾驶证初试合格率;
(三)当地考试部门通报驾驶员考试违章情况;
(四)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三年以下驾龄学员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情况;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的对该机构或者从业人员的投诉记录和调查情况;
(七)国家规税缴纳情况;
(八)社会舆论反映的企业情况;
(九)对教练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情况;
(十)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成立考核小组独立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考核。
考核小组成员为5~9人,应当包含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以及驾驶员培训专家2人或者以上。
专家库的组建采取个人申请、相关机构推荐等方法产生,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与管理质量信誉考核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得少于当年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2倍。
专家库可以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及执法人员;
(二)机动车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具备5年从教经历的教练员;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会员;
(五)科研机构或者院校研究人员、专家等。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情况与教学场地、教学设施、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落实等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包括:
(一)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工作记录的全面核对审查;
(二)实地考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与教练场、理论教室状况与教学设施、设备管理情况,实地抽查教练车、分支机构场所等;
(三)抽查教学日志和教学记录、教练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练员考核记录等;
(四)核对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核对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等。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成员采用独立评分的方式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地检查进行评分,做好评分过程记录,以小组成员平均分为现场检查各项评分。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结合实地检查评分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统计数据进行综合汇总,并将汇总分数作为本次考核的建议得分;经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核后,于6月1日前将初核得分及等级在当地的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或者在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6月20日前将初核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第十七条 被考核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接到申诉或者举报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诉或者举报进行复核,并为举报人和有关情况保密。
第三章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分为教练员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和不良记录等四部分。
第十九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采用量化计分制,总分设为1000分,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量化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等级设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从业年限不少于5年,考核总分连续3年不低于900分,考核周期内无有效教学质量、服务质量投诉的,评为AAA级;
(二)从业年限不少于3年;考核总分不低于800分,考核周期内无有效教学质量、服务质量投诉的,评为AA级;
(三)考核总分不低于700分的,评为A级;
(四)考核总分低于700分,或者考核周期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评为B级。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及时将教练员的资质条件、岗位培训记录、教学业绩、违章记录、投诉记录等信息记入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作为教练员日常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练员日常教学评教活动和实操技能评比,并将评教和评比结果登记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中。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由所在单位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小组负责实施。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小组由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理论教学负责人、实操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教练员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小组结合教练员档案各项统计数据,并将考核建议分数和考核资料在本机构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
教练员对考核建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或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4月1日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本机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建议分数和资料情况,报送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4月30日前对本辖区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初核,并于5月31日前将初核评分及等级在当地的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或者在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6月20日前将初核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考核结果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质量信誉考核中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违章经营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不按要求准备或者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不组织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五)在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7月上旬在本机构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优秀等级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以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档案,并在本机构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经营场所公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
第三十六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誉考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加考核资格,五年之内不允许申请加入专家库,并予以通报:
(一)擅自变更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的;
(二)徇私枉法、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弄虚作假、不公正执行考核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