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 海南省交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加强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管理,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四)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港口经营人与船舶经营人必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配载运输:
(一)客滚船按照船舶到达港口先后顺序安排装卸的原则。船舶到港确定的先后顺序的排序结果,由海峡办进行监督。在危险天气影响和实施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海峡办的临时安排。
(二)车辆过海按照到达港口码头排队先后顺序、轻重搭配进行合理配载的原则。港口调度配载在为车辆办理运单时,必须写明装运的船舶名称,经配载的船舶必须按运单指定的车辆进行装载,船舶无权改变,船舶工作人员不能挑拣车辆,船舶不得装载已配载给其他船舶的车辆。当因安全问题或者特别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的船长或者业务员可以向港口调度的车渡部当班经理提出调整车辆配载:
1.客车载客数量超过船舶额定载客数量;
2.货车载货数量超过船舶额定载重数量;
3.由于车型特殊造成船舶平衡装载问题;
4.其他的特殊原因须变更配载。
经港口调度配载人员核实,并经批准后,再做出调整补充配载的决定,从后来的车辆中调整补充,但是允许调整补充变更的配载量必须控制在最大不得超过10%的范围内。
(三)乘客船、客滚船过海的乘客一律要有过海凭证(包括船票、优惠船票或者赠送船票)的原则。赠票、优惠票应当包括在客船乘客的核定范围内,确保船舶乘客不超载,以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
(四)装船时先车辆后旅客,卸船时先旅客后车辆的原则。车辆、旅客进出码头及客运站的秩序由码头工作人员负责;车辆、旅客上落船舶的秩序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没有港口调度指令,船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指挥车辆、旅客上落。码头工作人员负责引导旅客到指定地点候船和上船。车辆办理过海手续后,码头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到车辆候船区候船,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指挥装船。
二、港口经营人为水路运输经营人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提供服务应当签订合同。港口经营人及其关联的水路运输经营人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不得实施以下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优势地位随意占用码头。
(二)利用优势地位未经船舶经营人的委托,随意改变委托人代理业务的项目范围和价格。
三、港口经营人为防止扰乱旅客、车辆上落以及船舶靠泊码头情况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码头、船舶工作区域范围内谢绝所有无关人员进入,禁止无关人员贩卖商品、拉客。
(二)危险物品监装监卸作业时,危险物品作业码头在规定的范围内,码头工作人员负责清理无关人员和车辆离开危险物品作业现场,并指挥危险物品车辆有序进出码头。同时港口经营人和船舶经营人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的准备工作。
四、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准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违法向旅客、车主强制搭配销售各式金融产品和其他商品以及非运输服务项目等变相收费行为。船票票价已经包括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再加收服务费用,船舶客舱的空调必须根据气温及时开启。客船、客滚船上的工作人员个人不得在船上擅自经营或者参与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不得占用船上的公用设施经营商业表演或者茶座搞变相收费项目。
五、轮渡运输有关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建设文明客运站、文明船舶的标准条件,教育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船舶公共区域保持整洁卫生,受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消防救生器材应当经常保持良好的状况,建立完善的检查、更新和保养制度。
六、防止车辆夹带危险物品上船,维护旅客、车辆上落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凡经琼州海峡过海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免检测车辆除外),应当接受琼州海峡轮渡车辆危险物品检测站对是否夹带危险物品进行检测,并领取检测凭证。未经检测的车辆,港口经营人不得为其办理过海配载手续,船舶不得为其装载。
七、以上规定由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八、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