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大修工程技术管理程序,提高大修工程质量和大修工程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路正常的服务水平。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章)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公路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作,规范大修工程技术管理,合理确定大修方案,有效使用大修工程资金,提高路面工程质量,保障公路正常的服务水平,提高公路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程。
一、本技术规程大修工程定义:指沿旧路局部加宽、罩面或翻修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对视距不良的急弯陡坡等路段进行局部线形调整,改善桥涵等设施及行车条件,提高行车安全性,且连续长度在
二、本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指广东省境内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的国、省道和县道大修工程(含各经济组织和企业管养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出现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大修: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状况评定等级为中及中以下,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路面损坏状况评定等级为次及次以下;
(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沥青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评价为中及中以下,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沥青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评价为次及次以下,或者路面平整度和抗滑能力不足等,需通过加铺或罩面等措施加以恢复、补强的;
(三)沥青路面强度指数评定中等以下,整体强度不足需要采取大修补强的;
(四)公路及其设施有较大损坏,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公路通行能力降低,必须进行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公路服务水平的。
三、计划管理
(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应对未列入新、改建计划的国道、省道和县道(含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进行调查,对符合上述第二点“适用范围”的路段逐年安排计划,进行大修。
(二)国道、省道和大修工程费用5000万元以上的省养县道项目按省公路管理局核定的大修工程计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编制大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大修方案,编制要求详见附件1)。
1、非收费公路项目:国道、省道和大修工程费用5000万元以上的省养县道,由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报省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大修工程费用5000万元以上的地养县道,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报省交通厅审查。大修工程费用5000万元以下县道按照管养隶属关系由省公路局或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审查。
2、政府还贷公路项目:国道、省道和省养县道项目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公路部门报省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地养县道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须纳入收费还贷基数的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3、符合上述1、2条并经批准列入省大修工程计划的,省按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见有关规定),资金不足部分,非收费公路项目由地方负责筹集;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按《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粤交规〔2006〕430号)执行。
(三)经营性公路:由项目业主在收费中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公路技术状况和养护工程计划组织编制大修工程设计方案。
1、省交通集团的公路大修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大修工程费用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集团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交通集团负责审查,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其它项目业主的公路大修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大修工程费用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各项目业主报项目所在地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项目所在地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审查,跨市项目可联合审查或由权重大的市审查.
四、施工图设计管理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费不大于50万元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公路大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编制(详见附件2)。
(二)审查程序
1、非收费公路项目:大修工程费用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省道项目,由省公路管理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5000万元以下的国、省道项目和县道项目,按照管养隶属关系由省公路管理局或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审查,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按照管养隶属关系由省公路管理局或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审查,须纳入收费还贷基数的项目由省公路管理局或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查;
3、经营性收费公路:省交通集团管养的项目,由省交通集团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备案;其它项目业主管养的项目,大修工程费用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各项目业主报项目所在地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备案,跨市项目可联合审查或由权重大的市审查;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
五、组织实施
(一)大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管养单位(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二)大修工程应执行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规定需要公开招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必须在县级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国家、交通部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从业单位,并签订合同。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备案制。
(三)大修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施工许可前应制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的保障行车安全畅通的交通组织方案,制定有效的环保措施,明确大修总体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大修工程需征用土地的应完善有关手续,施工许可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地市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廉政、造价、环保和合同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广东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交通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等规定明确各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工期、安全和廉政目标的实现。
(六)实行大修工程造价台账制度,加强大修资金管理。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212号)要求,建立大修工程造价台账
(七)大修工程实行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由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八)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施工许可的总体工期进行实施,各级政府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施工等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延长大修工程工期,重大设计变更和工期延长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对各地大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环保、安全和廉政目标的落实情况。
六、资金监管(自筹资金项目除外)
(一)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公路部门上报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月度工程质量和进度报表,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公路部门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
(二)汇总质量和进度报表经检查核实后,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批复的建设补助标准、年度计划,并结合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质量控制情况按进度拨款。省补助资金由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按市分项目下拨至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公路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下拨至各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不得滞留、挤占、挪用专项建设资金,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暂扣省补助资金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再拨付。
七、工程验收
(一)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设计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大修工程质量自检和评定,并出具自检报告和评定报告。
(二)工程验收前应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工程验收一般应在竣工决算报告批准后和工程档案验收后进行。
(四)大修工程项目交工和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工程验收由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组织(也可授权委托其他部门组织),负责组织工程验收的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其他
(一)本技术规程解释权归广东省交通厅,日常解释工作由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
(二)本技术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方自行实施的公路大修工程参照本规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