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路〔2020〕6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和保留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改革后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衔接顺畅,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粤府〔2019〕11号)确定的原则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对原省公路管理局印发的涉及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职能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动失效1件,废止3件,暂时保留14件(见附件)。同时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当前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原省公路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公路函〔2016〕829号)、《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粤公路〔2014〕74号)等14件政策文件暂时保留,全省继续适用,待省厅逐步修订完善后,另行废止。
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原广东省林业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粤交法〔2015〕447号)自动失效后,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许可工作,暂按《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公路函〔2016〕829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及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加强对辖区公路的路政巡查工作,加大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桥梁禁止采砂区等公路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先行制止,确实制止不了的,应按照《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粤交执〔2016〕1510号)的规定及时处理。
四、在上述保留的政策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应严格按照保留的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做好各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原省公路管理局印发的其他涉及公路路政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由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清理。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和保留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司法厅,省林业局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