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建字〔2020〕32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竣工验收工作要求,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质量。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明确了竣工验收报告编制要求,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工作报告相应的格式内容要求进行编制,工作报告内容应反映项目实际情况,数据准确,重点突出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处理、实施过程中主要问题处理等内容。
二、按规定开展项目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按规定做好工程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项目涉及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验收(备案)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尽快开展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加强竣工验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式应符合《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对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交通运输(港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事前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对由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证书发放管理。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交通运输(港务)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印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航运集团,广州港集团,珠海港控股集团,湛江港集团,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