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执字〔2021〕126号
关于办理被海事部门罚款的超航区航行案件意见的复函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对因超航区航行被海事部门罚款的内河船舶经营人不再给予罚款的请示》(东交〔2021〕211号)悉。经研究,我厅同意你局意见,对因超航区航行被海事部门罚款的内河船舶经营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给予第二次罚款处罚。此外,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的案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附件:粤交〔2021〕21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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