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建字〔2022〕34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
交通运输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
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港口基础设施,适用本《管理规定》。航道养护及航标维护管理按《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压实主体责任
维护单位要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要求制定维护计划,严格落实检查、监测评估工作,加强设施维修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要梳理汇总辖区内的港口基础设施台账及维护计划,于2022年12月底前报厅,后续如有更新,应及时报送。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活动监督检查,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改扩建等程序。
附件:《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