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30 14:15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

粤交航道字〔2020〕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已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为推进通航建筑物规范运行,保障船舶安全通行,促进我省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和运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厅负责全省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批;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航道事务中心负责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技术核查、信息收集报送等事务性工作。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运行方案审批手续,做好船舶调度和运行保障工作。航运企业要如实填报过闸申请,服从调度指挥,共同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助力我省水路运输高质量发展。

  二、通航建筑物在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前或《运行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办理审批手续。运行方案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单位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运行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区域航道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企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完成后运行单位向省厅申请审批,受理方式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和办理。在审查运行方案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进行审查。

  三、运行方案获得审批后,运行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将运行方案送达所在区域航道事务中心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运行方案,不得随意改变。运行单位应全面、及时、准确记录船舶过闸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统计数据,并向所在区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在全省船舶过闸信息报告功能的管理系统未建成前,每月报送1次,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每日报送1次,并在第二年的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整理报送。运行单位发现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区域航道事务中心和相关部门报告。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服从调度指挥,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营运证编号、经营人名称、船检登记号、船舶识别号、船舶类型代码、船舶类型、船舶总吨、载货定额、船舶实载、船舶总长、总宽和吃水、过闸日期、货类、起始港和目的港等相关信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过闸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等事项向运行单位报告,运行单位应及时将上述信息转报所在区域航道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按《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收集上报全省过闸船舶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统计数据。

  四、省航道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通航建筑物运行技术核查工作。区域航道事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辖区内的通航建筑物有计划进行运行技术核查。核查报告在第二年的2月份由省航道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厅。区域航道事务中心日常巡查时要核查运行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技术核查时,要检查运行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运行方案报批手续,是否严格执行运行方案,运行方案是否适应船舶通行需要,以及维护、保养等运行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运行单位改正或调整。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技术核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核查。省航道事务中心自行制定年度技术核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厅按“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省航道事务中心应建立具有船舶过闸信息报告功能的管理系统(含载运危险货物过闸信息报告);建立健全全省过闸船舶信用体系,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指导区域航道事务中心编制、公布辖区内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和航运枢纽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并保障组织实施,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等制度;协调、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所需的通航水位。同一通航河流上建有多级通航建筑物的,航道事务中心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建立联合调度系统,实现统一调度。

  六、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州港务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运行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对运行单位、过闸船舶、船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州港务局确定工作联系人,并在5月20日前将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交通运输厅航道管理处。

  联系人:潘峰,电话:020—83527071

  附件:《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30日


相关附件: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通航建筑物 运行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