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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03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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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质管字〔2024〕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77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

  (一)2023年度在广东省辖区内在建或完工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本通知中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监理工程师是指交通运输部核准的持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列入省市两级质监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且2023年度在建或完工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为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参与评价的监理工程师包括2023年度曾经在所评价项目从业的全部监理工程师。

  (三)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1.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监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2.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3.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4.从业过程中存在《办法》规定“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四)对于2023年度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除按照《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对2023年部分路段通车的项目,所监理的全部工程已交工验收的监理合同段,按交工验收项目评价;否则按在建项目评价。

  二、评价及采信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774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相关通知;

  (三)信用评价采信依据的基础资料:《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文件)。

  三、信用评价流程

  (一)公路工程

  1. 1月12日前,属于本次信用评价项目范围的建设单位将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名单以及相关内容上报项目质监机构,省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报我厅工程质量管理处,各地市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报相应的地市质监机构。监理企业相关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评价项目等;监理工程师相关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师姓名、资格证书编号、所属监理企业、评价项目等。

  2. 1月31日前,根据2023年度我省辖区内各类公路建设项目在建或完工情况,在政府网站公示参与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名单。省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由我厅公示,各地市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由各地市质监机构公示。

  3. 按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系统”)设定时间,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在系统开展信用自评工作,并将自评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4. 按系统设定时间,各项目建设单位在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将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资料报项目质监机构。

  5. 按系统设定时间,各地市质监机构在系统开展监督项目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相关评价表及扣分依据等资料报省厅工程质量管理处。

  (二)水运工程

  1.按照《办法》规定时限要求,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信用自评工作,并将自评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2. 1月31日前,各项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资料报项目质监机构,同时应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

  3. 2月28日前,各地市质监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并将评价结果、相关评价表及扣分依据等资料报我厅工程质量管理处。

  (三)我厅根据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分,经审定后予以公示。

  (四)我厅将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和相关资料按通知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

  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监理信用评价工作是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务必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完成填报、评价及报送有关资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和各地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要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我厅将采取实地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

  (二)各地市质监机构要认真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参评项目名单,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本项目的各种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具体内容详见《办法》第九条规定)。收集的基础资料应作为附件上报,并确保采信材料真实、客观。此外,建设单位还需收集各监理合同段中监理人员进场及人员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投标书中承诺进场的人员及资格条件一览表和实际进场人员及资格条件汇总表(格式自拟,需有建设单位盖章),以便对照《办法》中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三)各监理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地市质监机构要实事求是进行信用自评,不得瞒报、漏报。自评如有明显不真实情况,质监机构复核评价时按《办法》规定的失信代码JJX101005或JJX101017、JJX101019进行扣分。各审核单位对自评为满分的监理企业要严格审核,避免出现认识不到位、评价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四)初评结果和评价结果要采用统一表格(见附件),分别需有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报送电子文件(扫描PDF版和Excel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和指定地址。纸质件报送至指定单位。

  (五)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情况可在相关网站查询,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岗位登记情况登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s://glxy.mot.gov.cn)”网站查询;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岗位登记情况登陆“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wtis.mot.gov.cn/credit/)”网站查询。

  (六)公路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的评价结果除提交书面信用评价材料(见附件)外,各相关单位还应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s://glxy.mot.gov.cn)”,并按系统要求进行填报,系统填报的内容应与书面材料一致。

  (七)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事务工作的通知》(粤交质〔2018〕766号)精神,此次信用评价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交通建设质量事务中心”)协助厅完成,上报给厅工程质量管理处的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请径送省交通建设质量事务中心。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管理处 欧春美,电话:020—83701587;

  省交通建设质量事务中心 郭丽媛、李芸,电话:020—36607628;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陈田丛云路399号省交通建设质量中心;邮编:510420;电子邮箱:gdjlxypj@163.com。

  附件:广东省2023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填报用表及示例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