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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03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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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基建字〔2023〕59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定于2024年1月起组织开展2023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范围

  各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从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参评项目和无参评项目自愿参评两种情形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一)参评项目范围

  以下项目(详见附件1)及相关从业单位按规定参与2023年度信用评价:

  1.部、省批复初步设计(含委托地市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水运工程项目;

  2.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在建水运工程项目;

  3.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但2023年度已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审批)的项目,仅设计企业参与评价;

  4.土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的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施工可按联合体协议分工参与评价。

  未列入附件1参评项目清单,但符合《实施细则》参评范围要求的项目及相关参建单位(如工程咨询单位等),参评单位或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可根据管理范围提出参评申请(见附件2)报省厅审查,项目及其相关参建单位通过审定后可纳入2023年度信用评价范围。在建项目2023年度完成主体施工工程量未超合同额10%的,对应施工、监理和机电、房建以及设备采购等相关标段的从业单位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二)参评从业单位资质范围

  参评设计企业需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并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需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监理企业需具有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资质。水运工程咨询单位指为发展战略、规划、项目等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并具备水运行业咨询资信或者设计资质的企业。其他资质的企业暂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三)无参评项目自愿参评

  水运从业单位无广东省内参建项目或其参建项目不符合参评范围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在广东省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具有水运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以及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备案专业含“水运”的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可申请参加本次信用评价。

  咨询企业参评项目可按有关要求自行提出申请并经省厅审核同意后参加本次信用评价。

  二、评价程序

  (一)确定参评项目清单。请各地各单位对参评项目清单进行认真核查梳理。不在参评项目清单中,但确需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或对项目清单中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参建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提出初审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进行复核,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厅,经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调整,逾期不再调整。新增参评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要求见附件2。

  (二)从业单位自评。参评从业单位(包括初次申请参评单位)应于2024年2月5日前按规定完成自评,并通过管理系统生成的自评材料打印盖章后送所从业的在建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复评。仅设计参评的项目,需附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和有关审批文件。企业自评材料可随其最大合同额标段的自评材料一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并逐级报厅,也可于2024年2月26日前直接邮寄至厅(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2512室,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处,阳科收)。

  不在上述参评项目范围之内、但自愿参评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社会信誉等内容进行自评,在2024年2月26日前邮寄至厅(基建管理处)。

  (三)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复评。建设单位自评材料和对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材料于2024年2月26日前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由其对建设项目的参评单位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采用代建模式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上报。

  (四)审核材料及信用行为汇总报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于2024年3月1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厅(基建管理处)。

  从业单位信用行为情况包括投标不良行为、其他不良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等,指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在项目招标(评标)或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单位有《实施细则》评价评定标准中所列的相应行为,且行为发生的时间(指评标时间或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定并作出处理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信用行为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3。

  (五)评价结果公开。我厅将在2024年3月底前组织专家对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三、其他

  (一)按照确定的参评项目清单范围,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及时通知本次评价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参加评价工作,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或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各相关参建单位。因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或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原因未能通知到参建单位参加评价的,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二)首次纳入2023年度信用评价清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账号由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分配,标段账号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或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建立分配。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单位账号由企业在系统首页注册并经审核后开通。

  (三)信用评价工作通过系统和书面材料同步进行自评、复评、审核(查)。时间安排将严格执行评价流程各时间节点要求,逾期无法进行网上材料的报送、审核工作。

  (四)信用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系统操作说明、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等资料,请自行到系统网站下载;如有疑问,可通过信用平台QQ群或电话咨询:

  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76.179:8088;

  信用平台QQ群:80521150;

  咨询电话:系统技术支持单位:13146562618(QQ号码1924819825);政策解读单位(设计、施工等):020-83730592;政策解读单位(工程咨询):020-83858221;

  电子邮箱:yanghailin@gd.gov.cn。

  (五)为保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应在报送自评材料的同时提交《承诺书》,否则复评单位不予受理。

  (六)各参评单位要认真对照《实施细则》和信用评价系统有关要求,特别是良好信用行为(抢险救灾须按附件3格式提交)以及涉及AA、A级有关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书面递交材料必须装订成册,未装订整齐(有活页的)将不予接收。

  (七)属于应参加本次评价范围的从业单位,特别是2023年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工作量的从业单位及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能按规定时间期限要求填报并提交网上资料或报送纸质资料,均视为未参与评价,信用等级直接按C级确定。对于有在建项目但2023年度无实际工程量申请不参评的,参评单位及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在报送材料时要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阳海林,020-83730592。

  附件:1.2023年度水运工程信用评价项目清单

  2.参加2023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申请表

  3.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行为情况汇总表

  4.企业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申请信用加分审核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