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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国际道路货运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18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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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综运字〔2024〕4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国际道路货运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我省道路货运企业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根据交通运输部修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新的省运政信息系统国际道路货运备案管理模块启用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内道路货运企业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申请,指导拟备案企业填写《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见《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4,一式两份),并对照备案表“备案材料”一栏准备相应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及其投入的车辆开展条件审核,确保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具备经营条件的,通过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国际道路货运经营备案管理模块(具体操作指南另行发布)逐级提交我厅,厅对相关企业从事国际道路货运经营予以备案。

  对已备案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运输车辆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指导督促企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备案变更。

  二、证件发放

  我厅对相关企业从事国际道路货运经营予以备案后,向备案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通知有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公布备案信息,同时函告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际道路货运经营备案信息,按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确定的式样组织印制、发放国际道路货运车辆国籍识别标志(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发盖章),并监督企业规范管理和使用。

  对已备案从事国际道路货运经营的企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向过境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并按照《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开展国际道路货运具体经营活动时,规范制作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三、加强事中事后服务和日常监管

  各地要指导督促申办国际道路货运经营备案的企业,认真学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国际运输公约以及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国际道路运输协议等,对拟开展的国际道路货运业务市场现状、经营环境、线路条件等进行深入调研,了解相关边境口岸对国际道路货运的手续要求及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等,提前完善车辆、驾驶人员、货物相关手续,确保备案后能够正常开展国际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对企业反映的需要跨省协调的事项,要及时报厅。

  各地要加强对辖内企业从事国际道路货运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督促经营者做好国际道路货运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维护、驾驶人员培训和货物装载管理,按规定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并针对国际长途运输的安全薄弱环节完善运输过程管控和应急安排,切实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联系人及电话:李先生,020-8373068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