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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官山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丹灶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护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2-26 16: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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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7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官山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丹灶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护岸工程)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官山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丹灶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护岸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在建护岸工程位于官山涌节制闸上游约330米至863米的官山涌右岸处。涉航内容为保留现状岸线挡土墙,墙前设置密排松木桩护脚82米、保留现状步头段9米、新建矮墙放坡段长度101米和直墙段长度341米,共533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宽约30米-65米,水深水流条件较好,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官山涌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Ⅶ级。保留段在墙前50厘米打密排松木桩,密排松木桩前沿距航槽边线最小约9.0米;新建矮墙放坡段为新建矮墙护岸,干砌石伸出现状堤岸最远约2.0米,干砌石前沿距航槽边线最小约7.0米,挡墙外缘距离航槽边线最小约9.0米;新建直墙段为新建直墙护岸,干砌石伸出现状堤岸最远约4.0米,干砌石前沿距航槽边线最小约8.0米,挡墙外缘距离航槽边线最小约12.0米。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官山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二标段(大有围)EPC-丹灶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护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布置对河床演变和水流变化影响不大,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过河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临时设施,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