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六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按照《广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六项任务已完成整改,具备验收销号条件。现将第十六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8日)向本单位反映。
受理电话:020-83730247。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2月27日
附表: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六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表
序 号 | 整改任务 | 整改目标 | 整改措施 | 整改完成情况 |
第十六项 |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处理生态环境管理新问题上责任意识不强,统筹不力,魄力不足。近年来,珠三角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行为日益猖獗,污染河道水质,改变河床形态,威胁行洪和航道安全,对水生生物栖息繁衍带来不良影响。省直有关部门对此重视不够,主动作为不足,既没有充分行使各部门现有职能严厉打击,也没有研究如何加强规范引导。有关地市和部门虽然多次开展联合执法,但执法效果欠佳,监管力度不够,甚至出现作业船只和监管部门“打游击”现象,非法洗砂洗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 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十六项反馈问题,结合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职责,我厅整改目标是:依法查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砂活动和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海砂运输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交通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交通工程建设,对违规使用海砂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清海砂来源和渠道。 | 一是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用砂监管。对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海砂、河砂、机制砂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梳理,加强对在建交通工程用砂质量抽查。2022年至2024年3月,我厅组织检测单位在交通基础设施在建项目现场抽查混凝土用砂345组。其中,公路水运工程现场206组,铁路工程现场139组,暂未发现存在氯离子含量超标情况。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积极派员参加省河长办组织的7次洗砂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和3次海砂去向调查专项行动,按要求配合完成水路及陆路巡查执法任务。加强与海事部门联合执法力度,2022年、2023年与广东海事局组织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开展水上联合执法行动。为确保整治效果,我厅会同广东海事局、省航道事务中心组成联合督导组,分别于2023年8月、11月参加珠海、广州两地组织的“珠中江”、“穗莞佛”跨区域、跨部门水上联合执法行动,行动期间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和《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9〕15号)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动态信息共享,合力推进全链条监管。组织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非法洗砂洗泥入场监管责任清单》实行日常监管,根据泡洗海砂监管执法机制相关要求,加强执法协作。 | 整改任务已完成,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核同意验收销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