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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南沙区通航桥梁防撞能力加固提升工程(沥心沙大桥、高新沙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0-09 09:0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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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31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南沙区通航桥梁防撞能力加固提升工程(沥心沙大桥、高新沙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州市南沙区交通管理站: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通航桥梁防撞能力加固提升工程(沥心沙大桥、高新沙大桥)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沥心沙大桥(洪奇沥第二大桥)位于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码头上游约438米处跨越洪奇沥水道,高新沙大桥位于南沙港快速路蕉门大桥上游约2.8千米处跨越蕉门水道。工程拟对两座桥梁通航孔桥墩加装防撞设施,其中,拟对沥心沙大桥通航孔桥墩(16#、17#、18#、19#桥墩)加装附着式防撞设施,拟对高新沙大桥通航孔桥墩加装分离式防撞设施(独立防撞桩)。工程所处河段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水深良好。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在通航孔桥墩处(桥墩上下游侧)设置防撞设施。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洪奇沥水道、蕉门水道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Ⅰ级、Ⅴ级,现状等级分别为Ⅲ级、Ⅴ级。《广州市南沙区通航桥梁防撞能力加固提升工程(沥心沙大桥、高新沙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航道现状等级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现状等级代表船型

  (二)平面布置和尺度沥心沙大桥桥墩防撞采用附着式钢覆复合材料防撞设施,主通航孔左右桥墩(主墩,17#、18#桥墩)各安装4块护舷,主通航孔侧单块护舷尺度2.5米×1.0米×4.5米,副通航孔侧单块护舷尺度2.5米×0.6米×4.5米,桥墩承台各安装12块固定式护舷,主通航孔侧单块护舷尺度2.5米×1.0米×3.0米(长×宽×高,下同),副通航孔侧单块护舷尺度2.5米×0.6米×3.0米;左右副通航孔桥墩(边墩,16#、19#桥墩)处固定式护舷尺度2.5米×0.55米×4米,桥墩桩基处固定式护舷尺度2.5米×0.8米×1.2米;设置防撞设施后,主通航孔通航净宽76米,较原桥净宽78米减少2米,左右副通航孔净宽均为49.35米,均较原桥净宽50.75米减少1.4米。

  高新沙大桥主墩分离式独立防撞桩布置在通航孔左右侧桥墩上下游迎船面处,与桥墩间距8米,独立防撞桩采用混凝土钢管组合桩,由3根直径1.6米钢管桩组成,平面呈一字形,顶面高程5.8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靠航道一侧边线与通航孔桥墩承台内缘保持齐平,设置后不改变原桥通航净宽。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通航桥梁防撞能力加固提升工程(沥心沙大桥、高新沙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防撞设施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和数模研究成果,防撞设施的设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高新沙大桥防撞设施未减少通航孔现有净宽尺度,沥心沙大桥虽略有减少,但仍能满足现状通航要求,拟建工程对航道现状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防撞设施的安装,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沥心沙大桥设一正两副通航孔,现阶段只开通主通航孔(左通航孔)和右副通航孔(右通航孔),左副通航孔应根据洪奇沥水道航道通航状况适时开通。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南沙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南沙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1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南沙区通航桥梁防撞能力加固提升工程(沥心沙大桥、高新沙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