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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粤东天然气主干管网惠州-海丰干线项目穿越淡水河、梅陇河、大液河、海城河、黄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11-22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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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56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粤东天然气主干管网惠州-海丰干线项目穿越淡水河、梅陇河、

大液河、海城河、黄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

  关于粤东天然气主干管网惠州-海丰干线项目穿越淡水河、梅陇河、大液河、海城河、黄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粤东天然气主干管网惠州-海丰干线项目拟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自西向东分别穿越淡水河、梅陇河、大液河、海城河及黄江共五条航道,工程包括输气管(主管道)和通信光缆套管两条管道,除大液河穿越段主管道和通信光缆套管同孔,淡水河穿越段在主管道上游10米并行敷设光缆套管,其他3个穿越段均在工程下游10米并行敷设通信光缆套管。工程选址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势较为稳定,水深条件较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表1 工程选址

工程所处航道名称

河宽

工程选址

淡水河

约80米

甬莞高速淡水河大桥上游约1.5千米处

梅陇河

约55米

X127梅陇河大桥下游约1.8千米处

大液河

约200米

联安大桥下游约690米处

海城河

约90米

丽江大桥上游约510米处

黄江

约145米

黄江大桥上游约2.9千米处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相关文件,《粤东天然气主干管网惠州-海丰干线项目穿越淡水河、梅陇河、大液河、海城河、黄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2。

表2 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淡水河

1000吨级货船

85.0×10.8×2.0

1000吨级干货船

49.9×12.8×3.0

1000吨级集装箱船

56.0×10.8×2.8

大液河

海城河

黄江

50吨级货船

32.5×5.5×0.7

梅陇河

20吨级货船

20.0×3.5×0.7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管道穿越淡水河、梅陇河、大液河、海城河、黄江2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9.2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0.40米、0.74米、0.94米、0.94米。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主管道均采用Φ914 L485直缝埋弧焊钢管,通信光缆套管均采用Φ114无缝钢管,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淡水河管道顶部高程均不高于-13.086米,最小埋深18.3米;穿越梅陇河管道顶部高程均不高于-11.336米,最小埋深10.3米;穿越大液河管道顶部高程均不高于-36.086米,最小埋深33.1米;穿越海城河管道顶部高程均不高于-32.586米,最小埋深30.6米;穿越黄江管道顶部高程均不高于-26.086米,最小埋深22.4米。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电缆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项目建设不得影响港口、航道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养护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