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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市区滨江备用水源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11-23 1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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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56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市区滨江备用水源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清远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清远市区滨江备用水源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清远市区滨江备用水源工程涉航内容主要包括滨江取水头部、滨江沿河段管道、滨江过河管道工程和回澜河过河段管道工程。滨江取水头部位于迳口电站上游约3.1千米滨江左岸处;滨江沿河段管道采用沉管施工方式,自迳口取水泵站上游过河管道起,沿滨江河道右岸布置,至迳口电站上游约300米处,总长约2.6千米;滨江过河段采用沉管施工方式于明霞洞上游约900米处穿越;回澜河过河段采用沉管施工方式于回澜大桥上游约250米处穿越。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床稳定,水深条件良好,选址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滨江、回澜河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Ⅸ级。《清远市区滨江备用水源工程一取水口及滨江沿河管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清远市区滨江备用水源工程一过河管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均选用20吨级货船(20.0米×3.5米×0.5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滨江过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9.O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回澜河过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9.47米。

  (三)临河建筑物平面布置

  滨江取水头部位于检修平台桩柱内,平台平面尺寸为10米×5.5米(长×宽),设计流量14.5万立方米/日。取水头部检修平台伸出堤岸约25米,结构外缘线距航道边线最近约18米;滨江沿岸段管道伸出堤岸最远距离约30米,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47米,管顶标高均不高于15.86米,管顶最小埋深1.5米;滨江右岸过河管线工程包含一部分沿岸沉管敷设的管道工程,与航道深槽最近约42米,管顶最小埋深1.0米;滨江过河段采用DN1620管道,管道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滨江的管道(含硬质覆盖层)顶高程不高于10.89米,最小埋深为1.51米;回澜河过河段采用DN1620管道,管道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回澜河的管道(含硬质覆盖层)顶高程不高于3.09米,最小埋深为1.50米。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滨江取水头部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必要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拟建取水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滨江沿岸段管道工程建设不占用航道水域,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滨江过河段及回澜河过河段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线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等,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