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许可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沉香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逾期重新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11-27 17: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航政函〔2023〕57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沉香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逾期重新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你司《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关于重新申请办理沉香大桥航道行政许可的函》及有关资料收悉。2020年10月,该项目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沉香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0〕259号)批复,项目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沉香大桥工程属于广州、佛山两市交通连接项目,西起佛山市里水镇里广路,东至广州白云区白云一线,沉香大桥工程跨越白坭水道沉香沙岛左右汊和石井河,分别建设沉香大桥(右汊)、西华海大桥(左汊)和石井河桥,线路全长约3.86千米。

  (一)沉香大桥、西华海大桥

  拟建桥梁分别跨越白坭水道沉香沙岛右汊和左汊,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分别达约23°和17°,工程所处河段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水深良好。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标准,在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下,以上桥梁选址均满足要求。

  (二)石井河桥

  拟建桥梁采取在西槎桥上游侧拓宽方案。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水流平缓,河势基本稳定。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标准,桥梁选址满足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沉香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白坭水道

1000吨级货船

49.9×10.5×2.6

67.5×10.8×3.0

49.9×12.8×3.2

石井河

50吨级货船

32.5×5.5×0.7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沉香大桥、西华海大桥、石井河桥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5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3.52米、2.54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01米、-0.01米、-0.38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沉香大桥、西华海大桥、石井河桥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通航孔跨径分别为210米、280米、40米,通航净宽分别为157米、191米、32米,通航净高分别为10米、13.5米、5.5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其中西华海大桥通航孔水中桥墩按不小于3000吨级船舶标准设防。

  (二)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配布方案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与相邻地铁线路、截污渠箱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设施)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