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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道S111线西樵大桥防撞能力提升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12-01 08: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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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58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道S111线西樵大桥防撞能力提升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

  关于省道S111线西樵大桥防撞能力提升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西樵大桥于西樵水道特大桥上游约3.7千米处跨越西樵水道,工程拟对西樵大桥通航孔13#-15#桥墩上下游两侧设置独立防撞墩,共6座。上游侧原桥桩基与防撞墩最近距离为2.7米,下游侧原桥桩基与防撞墩最近距离为6.2米。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约160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深条件良好。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对现有桥梁增设独立防撞墩。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Ⅴ级,《省道S111线西樵大桥防撞能力提升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采用300吨级货船(55米×8.6米×1.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平面布置和尺度

  西樵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工程拟在桥梁通航孔桥墩13#墩、14#墩、15#墩上、下游各增设独立3根钢管混凝土桩形式的防撞墩。13#和15#桥墩上下游独立防撞墩内缘和通航孔内缘对齐,14#桥墩上下游防撞墩与桥墩轴线一致。防撞墩钢管桩外径1.8米,每组桩之间通过钢系梁连接。西樵大桥通航孔跨径为2×30米,通航净宽为28.2米;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减少0.15米,通航净宽为28.05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防撞设施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本工程的建设对水流条件、河床演变影响较小,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独立防撞墩的施工,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管线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