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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三江六岸滨水岸线示范段项目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12-05 16: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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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58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三江六岸滨水岸线示范段项目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关于东莞市三江六岸滨水岸线示范段项目二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东莞市三江六岸滨水岸线示范段项目二期工程拟在东莞水道曲海大桥到万江大桥河段两岸、大汾北水道上游入口段和厚街水道上游入口段。建设内容包括抛石护岸、新建亲水栈道、亲水平台、埠头、新建临(跨)河景观桥等。拟建厚街水道景观桥位于东江大道厚街水道桥下游约65米处跨越厚街水道,其余临河建筑物均沿岸布置,不占用航道。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床稳定,水深条件较好,综合考虑选址相关因素,在桥梁采取加大跨径措施的前提下,三江六岸滨水岸线示范段项目二期工程选址均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涉东莞水道、大汾北水道、厚街水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Ⅶ级、Ⅷ级。《东莞市三江六岸滨水岸线示范段项目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工程所处东莞水道、大汾北水道、厚街水道分别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50吨级货船(32.5米×5.5米×0.7米)、30吨级货船(24.0米×4.5米×0.6米)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工程平面布置

  工程主要内容为驳岸提升工程、卧龙塔景观桥和景观平台工程等。驳岸提升工程基本沿原有堤岸加固,与东莞水道、大汾北水道和厚街水道的最小距离分别为10米、20米、10米;卧龙塔景观桥距离东莞水道航道边线距离约40米,景观平台工程距离东莞水道航道边线的最小距离约10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河床演变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桥梁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厚街水道景观桥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0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28米。

  (四)厚街水道景观桥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厚街水道景观桥采用单孔单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厚街水道景观桥通航孔跨径31.0米,通航净宽23.2米,通航净高5.0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亲水栈道及平台等构筑物临近航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船舶碰撞,确保航道通航及工程自身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五)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六)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