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59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竹洲头泵站二期扩建及其配套管线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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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竹洲头泵站二期扩建及其配套管线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竹洲头泵站二期扩建及其配套管线工程于现状竹洲头泵站上游侧磨刀门水道右岸建设,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位置河宽约550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深水流条件良好,选址符合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通航3000~5000吨级海轮。本工程取水头部装置为拦污拦油网、引水渠道等。工程采用岸边闸式取水,进水池顶面高程4.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进水口底高程-5.75米,瞬时最大取水量约32.4立方米/秒。拦污拦油网呈弧形布置,总长54米,拦污拦油网外边线与磨刀门航道边线的距离约150米。拦污拦油网抛石护脚边线伸出拦污拦油网约10.5米,抛石护脚与磨刀门航道边线的距离约139.5米。根据《竹洲头泵站二期扩建及其配套管线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