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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环西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下横沥南岸至南中高速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12-08 12:4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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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60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环西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下横沥南岸至南中高速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

  关于万环西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下横沥南岸至南中高速段)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万环西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下横沥南岸至南中高速段)自北向南依次跨越万顷沙一涌至十四涌,十四座桥梁均位于万顷沙联围内,对已有桥梁进行改扩建。其中对一涌、二涌、十三涌、十四涌现状东、西两幅桥分别进行拼宽;对三涌、五至十一涌西幅桥进行拼宽,东幅桥拆除重建;对四涌、十二涌现状东、西幅桥全部拆除重建。工程具体位置见表1。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标准,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良好,以上桥梁选址均满足规范要求。

表1 工程位置表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河涌

建设地点

河宽

1

一涌桥

万顷沙一涌

一涌西闸下游约1.12千米

16米

2

二涌桥

万顷沙二涌

二涌西闸下游约1.03千米

17米

3

三涌桥

万顷沙三涌

三涌西闸下游约1.03千米

20米

4

四涌桥

万顷沙四涌

四涌西闸下游约0.97千米

37米

5

五涌桥

万顷沙五涌

五涌西闸下游约1.13千米

11米

6

六涌桥

万顷沙六涌

六涌西闸下游约0.70千米

20米

7

七涌桥

万顷沙七涌

七涌西闸下游约0.67千米

17米

8

八涌桥

万顷沙八涌

八涌西闸下游约0.59千米

36米

9

九涌桥

万顷沙九涌

九涌西闸下游约0.64千米

30米

10

十涌桥

万顷沙十涌

十涌西闸下游约0.67千米

30米

11

十一涌桥

万顷沙十一涌

十一涌西闸下游约0.58千米

40米

12

十二涌桥

万顷沙十二涌

十二涌西闸下游约0.45千米

20米

13

十三涌桥

万顷沙十三涌

十三涌西闸下游约0.67千米

27米

14

十四涌桥

万顷沙十四涌

十四涌西闸下游约0.77千米

45米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等级为:万顷沙五涌为Ⅷ级,万顷沙十涌、十一涌、十二涌、十三涌、十四涌为Ⅸ级,其余河段均为Ⅸ级以下。《万环西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下横沥南岸至南中高速段)跨越万顷沙一涌~万顷沙十四涌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30吨级船舶(20.0米×3.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4米)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所有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7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2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桥梁净宽尺度如表2所示。

表2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序号

桥梁名称

通航孔设置

跨径

净高

净宽

1

一涌桥











单孔双向

13

2.5

11.4

2

二涌桥

13

2.7

11.3

3

三涌桥

25

2.0

23.2

4

四涌桥

25

2.7

23.2

5

五涌桥

25

2.7

11.0

6

六涌桥

25

2.1

23.2

7

七涌桥

25

2.2

23.2

8

八涌桥

25

2.2

23.2

9

九涌桥

25

2.0

23.2

10

十涌桥

25

2.0

20.6

11

十一涌桥

25

2.2

23.2

12

十二涌桥

25

2.2

23.2

13

十三涌桥

20

2.0

18.0

14

十四涌桥

20

3.5

18.2

  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涉水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围堰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