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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狮子洋通道工程T5标段跨骝岗水道施工期临时构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12-26 09: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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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64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狮子洋通道工程T5标段跨骝岗水道施工期临时构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湾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狮子洋通道工程T5标段跨骝岗水道施工期临时构筑物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狮子洋通道工程T5标段跨骝岗水道施工期临时构筑物包括主线桥提升式栈桥、主线桥顶推平台、主线桥43#墩施工平台、匝道桥顶推平台、匝道桥1#墩施工平台等,主线桥提升式栈桥位于西涌泵站上游约100米;主线桥顶推平台、主线桥43#墩施工平台位于西涌泵站上游约30米;匝道桥顶推平台、匝道桥1#墩施工平台位于西涌泵站上游约400米。拟建临时构筑物用于黄阁西互通主线桥、黄阁西互通E匝道桥材料运输及水中桥墩作业。施工辅助设施仅用于黄阁西互通主线桥、黄阁西互通E匝道桥建设,使用期限至黄阁西互通主线桥、黄阁西互通E匝道桥涉水结构施工完成为止。工程所处河段基本顺直,河床较稳定,水流平缓,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桥梁所涉骝岗水道的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内河Ⅴ级。《狮子洋通道工程T5标段跨骝岗水道施工期临时构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选用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0吨级干货船(40.0米×8.8米×1.5-1.7米)作为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施工辅助设施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2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37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设计方案提出施工辅助设施临时通航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搭设主线桥提升式栈桥,桩基施工平台及主桥下部结构施工,占用部分水域。施工栈桥尚未贯通,桥区采用单孔单向临时通航方案,此阶段施工栈桥通航孔跨径为46.2米,通航孔净宽为40.9米,净高不受限制。

  第二阶段为施工栈桥桥面安装施工,封航1天。

  第三阶段为搭设桥墩施工平台及桥面顶推平台,占用部分水域。施工栈桥贯通,桥区采用单孔单向临时通航方案,此阶段施工栈桥通航孔跨径为46.2米,提升后通航净高8.25米,不提升时通航净高2.96米,通航孔净宽为40.9米。

  第四阶段为拆除临时构筑物,主线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通航孔跨径140米,通航孔净宽127.6米,净高8.23米。

  上述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施工栈桥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施工栈桥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最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落实施工期主线桥提升式栈桥每日运行方案,以及配套船舶绕行方案,确保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施工辅助设施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工程位置离现状骝岗4#塔标距离过近,施工栈桥及主桥的建设对临近助航标志有一定影响,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期航标调整问题,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五)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桩基原则上应全部拔除。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栈桥、平台等应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栈桥、平台等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栈桥、平台等,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