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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横沥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9#临时卸料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1-08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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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横沥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9#

临时卸料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

  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横沥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9#临时卸料点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横沥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9#临时卸料点位于上横沥水道凤凰二桥下游约3千米与蕉门水道汇流口右岸处。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16年(090153503)和《关于研究IFF永久会址项目和横沥岛尖中交临时卸料点设置的会议纪要》(穗南开管工会纪〔2020〕35号)已同意开展临时卸料点相关工作,工程用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横沥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施工材料的卸料工作。工程所处水域宽阔、水深条件良好,河床稳定。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上横沥水道的航道现在维护等级为Ⅵ级。

  已建工程采用1艘浮趸垂直堤岸布置,趸船长55米,宽23米,趸船除定位桩固定以外,设置向陆侧2个锚块、向水侧3个锚块;趸船后方通过1座固定钢栈桥与陆域相连,卸料平台外沿边线伸出堤岸岸线约87米;趸船两侧设2000吨级干货船泊位各1个,共计2个泊位,泊位长84米,停泊水域宽26米,回旋水域布置在锚定水域外侧,顺水流方向长165米,垂直水流方向长100米;向水侧3个锚块布置在趸船前方约30米;停泊水域、回旋水域、锚块与规划主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290米、170米、260米。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横沥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9#临时卸料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临时装料点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临时装料点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相关水域的观测和维护;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作业与过往船舶通航关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临时装料点应满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装料点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装料点,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本审核意见仅针对涉航事宜,设置该临时装料点需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该临时装料点的运营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三)工程建设涉及码头设施建设及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