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1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粤电曲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二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该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已建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二期风机场址位于湛江市徐闻县新寮岛及外罗以东的近海区域,距离徐闻县陆域最近约15千米;风电场所发电能汇集至海上升压站,通过海缆登陆接至陆上集控中心,海缆自东向西依次穿越外罗航道1、外罗航道2,总长约20.91千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相对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二期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所涉外罗航道1选用2000吨级油船(86米×13.6米×5.1米,总长×型宽×满载吃水,下同)、散货船(78米×14.3米×5.0米)、杂货船(86米×13.5米×4.9米),外罗航道2选用1000吨级杂货船(85米×12.3米×4.3米)、渡船(78米×15.0米×3.7米)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适。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工程穿越航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1.4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即当地理论最低潮面)。
(三)风电场平面布置
风电场布置在离岸较远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内,工程场址距西侧外罗航道1最近约9.4千米,距北侧沙外行水道最近约4.4千米,距东侧沙外航道最近约2.1千米。风机基础采用钢管桩。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风电场址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风电场址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四)海缆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海缆穿越航道处的最高顶部高程和埋设宽度要求。设计方案采用1回220千伏海缆。
穿越外罗航道1海缆在控制埋设宽度(4倍航道有效宽度投影长度,下同)763米范围内,设计顶部埋深不小于3.99米;两端对应海缆顶部标高分别不高于-16.34米、-11.44米,海床最低点对应海缆顶部标高不高于-19.18米。
穿越外罗航道2海缆在控制埋设宽度516米范围内,设计顶部埋深不小于7.86米;海缆高程变幅不大,顶部高程均不高于-9.34米。
上述海缆埋设满足通航需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风电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海缆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并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