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许可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市三角快线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逾期重新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1-12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航政函〔2024〕2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市三角快线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逾期重新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调整中山市三角快线(纵三线北段)工程跨河桥梁方案的请示》及有关资料收悉。2019年3月,该项目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市三角快线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函〔2019〕603号)批复,原项目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中山市三角快线(纵三线北段)工程起于三角镇福源路特大桥北岸桥头,终于规划东部外环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全长10.089公里,拟分别跨越黄沙沥和上沙冲(又名平洲沥),新建2座跨河桥梁。

  (一)黄沙沥大桥

  拟建桥梁位于黄沙沥大桥上游约800米处跨越黄沙沥。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9°。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标准,工程河道较为顺直,河宽约120米,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在桥梁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等措施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平洲沥大桥

  拟建桥梁位于上沙冲平洲大桥下游约650米处跨越上沙冲。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最大夹角约20°。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标准,工程河道较为顺直,河宽约75米,水流平缓,河床、河势基本稳定,在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桥墩顺水流布置等措施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基本同意《中山市三角快线(纵三线北段)工程跨黄沙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中山市三角快线(纵三线北段)工程跨平洲沥(上沙冲)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详见表1。

表1 拟建桥梁所处河段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黄沙沥

1000吨级货船

49.9×15.6×2.8

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

49.9×12.8×2.2

上沙冲

50吨级货船

32.5×5.5×0.7

23.6×5.4×1.0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黄沙沥大桥、平洲沥大桥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为3.7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3.04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15米、-0.23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黄沙沥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55.0米,通航净宽为119.0米,通航净高为13.5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平洲沥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45.0米,通航净宽为35.3米,通航净高为8.5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按现状及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最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钢栈桥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五)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电线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