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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将第二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19 15: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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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水〔2024〕3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将第二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仅限于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下放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做好下放衔接工作,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支持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20日《决定》施行之日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范围内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实施,一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决定》实施前已依法调整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上述事项,《决定》实施后,在合作区范围内,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不再实施;《决定》实施前已受理的具体事项,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继续办理。

  二、业务承接单位应当根据《决定》要求,认真研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20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掌握相关事项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具体行政许可实施措施,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办理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工作。

  三、业务承接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水运监管子系统”办理下放的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规范水路运输许可行为,简化办理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明确承诺办理时限,做好对外公示和宣贯工作,及时纳入权责清单管理,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强化行政许可人员力量配备,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制度,不断加强技术审查力量和技术支撑作用。要持续强化水路运输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我厅将及时向社会公告下放事项办理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强化对下放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督。

  联系人:陈外出,联系电话:020-83730563。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