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6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阳江港11号和12号公用散杂货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保丰港务有限公司:
关于阳江港11号和12号公用散杂货码头升级改造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已建阳江港11号和12号公用散杂货码头位于阳江港进港航道东侧的阳江港海陵湾港区,本工程拟对11号、12号泊位进行升级改造,其上游为10号泊位,下游为13号泊位。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水深良好。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及的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主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万吨级。本工程拟将12号泊位升级为10万吨级公用散杂货码头泊位,11号泊位维持原5万吨级公用散杂货泊位。本工程码头泊位长555米(含借用共用隔离区长度45米),码头前沿线不变。12号泊位停泊水域宽86米,11号停泊水域宽65米维持不变;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顺水流方向长度为625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375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546米,回旋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82米。根据《阳江港11号和12号公用散杂货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关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