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7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高要区新建大湾绿色水厂工程(取水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肇庆市高要建投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肇庆市高要区新建大湾绿色水厂工程(取水泵站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南广铁路西江特大桥下游约3.8千米处西江右岸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宽约630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选址符合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本工程主要涉航建筑物包括吸水管、取水头部及防撞桩等,设计取水流量3.82立方米/秒,取水头部伸出岸边约44米,平面尺寸30.8米×6.8米(长×宽)。抛石护脚外边缘距离规划主航槽最近约120米;防撞桩采用等边三角形布置的3根钢管混凝土桩结构,防撞桩位于取水头部上下游8.5米,防撞桩外缘与取水头部外缘齐平。根据《肇庆市高要区新建大湾绿色水厂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围堰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