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8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施工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述
(一)航道基本情况
东莞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位于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广州港出海航道东岸,距离北侧广深港狮子洋隧道约1.4千米,该工程所在航道为太平水道3(规划为广州港小船航道)、广州港出海航道,其中太平水道3航段维护等级为IV级。
(二)涉航施工内容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主要涉水内容包括码头主体施工、港池及回旋水域疏浚施工。
二、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
根据施工方案,施工范围距离航道较远,不占用公共航道,工程施工对航道通航影响较小。在落实航道通航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通航方案可行。
三、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
为保障施工期间航道通航安全,结合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了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并附专家咨询意见,具体配布方案如下:
在码头回旋水域东南侧配布专用标1座;在2区水域疏浚时调整广州港小船推荐航路7#浮标,在3区水域疏浚时调整二号横越区1号灯浮。
航标设置技术要求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施工期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原则同意施工方案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应全面落实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畅通。
(二)严格按照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方案设置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同时加强标志维护管理,施工期间应控制施工区域灯光,避免施工区域灯光与航标产生混淆。
(三)施工期间禁止向航道抛弃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遗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扫床。
五、施工期限
同意该项目施工作业申请,作业有效期限自2024年3月5日 至2027年6月22日,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航道通航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所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作,及时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涉及航道施工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施工单位应依法办理疏浚物处置等合法手续。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