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8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港英德港区沙口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清远港沙口港务有限公司:
关于清远港英德港区沙口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沙口北江大桥下游约3.5千米处北江左岸。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处河宽约380米,河势稳定,水流条件良好,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航道的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Ⅲ级。本工程连片式布置7个1000吨级泊位,其中1#-3#泊位属于通用泊位,泊位长度244.5米,4#-7#泊位属于散货泊位,泊位长度295.5米,码头泊位总长540米,采用高桩梁板结构;码头前沿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前沿线伸出现状自然岸线约0-40米;停泊水域宽22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沿水流方向长度取584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取102米。码头前沿线距离现状及规划航道边线148米,码头前沿回旋水域距离规划航道边线约25米。
根据《清远港英德港区沙口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河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调度、必要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的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