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许可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11 17: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

粤交水运字〔2024〕1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市以上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3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2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年度核查及监督管理

  一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通知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动态资质监管,实现对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包括备案)及其经营的船舶、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备案)核查全覆盖。要认真检查企业资质保持情况、备案情况、经营状况、违规违章记录等,重点关注危险品船、客船运输、脱管企业和船舶等重点领域,聚焦海务人员、机务人员、高级船员配备和履职情况、自有运力配备、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等重点环节。深入整治“挂靠”“代而不管”“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突出问题,并按规定填写附件表格。

  二是以核查为契机,压实责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清醒认识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广州南沙“2.22”船舶碰撞桥梁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聚焦经营“四类重点船舶”的航运企业,尤其是涉夜游船、客滚船、电动船经营等重点领域,紧盯商渔船碰撞、船舶碰撞桥梁、长期停航营运船舶锚泊安全、危险品船舶超范围经营、内河船涉海经营等重大风险,坚决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督促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是建立清单,抓好整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整改复核后逐一销号、闭环管理;对不满足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拒不接受核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对联系不上且下达整改通知无效的经营者,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四是随机抽查,强化督导。根据本次年度核查的工作部署,我厅拟于2024年3月中旬— 4月下旬赴有关地市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抽查检查从事国际及港澳客运、沿海省际危险品船经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30家以上。

  五是按时完成,及时报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和相关信息的分类报送。本次年度核查工作继续应用“广东省水运监管子系统”(下称“系统”)组织实施,企业通过“系统”录入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附表等资料,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在线进行初审、签署核查结果,并加盖电子印章。各地市核查工作总结和相关附表请于2024年5月5日前报厅,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情况在报告中说明。

  二、强化港口经营人的核查和市场监管

  一是开展港口经营人全覆盖的核查。加大现场监管力度,督促港口经营人加强经营资质保持,保证港口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拖轮处于适航状态,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和实际在岗情况相匹配,落实企业有关制度和预案。对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整改,整改不合格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依法撤销《港口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同时,核查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书写规范情况,发现许可内容超出港口总体规划和岸线批复的规模和范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经营业务种类等不规范情况,应立即纠正。厅将聚焦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深入整治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限时限量堆存、超设计能力堆存、超能力靠泊,并抽查港口经营人10家。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海事、市场监督、商务、城管、司法等部门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码头;严格落实港口减费降费政策,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确保港口理货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秩序;密切关注从事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人,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经营人经营行为,发现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情况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通报。

  三是完善港口管理系统信息。各地市要以本次年度核查为契机,加强对港口系统数据核查,准确核实、录入港口经营经营人、港口理货经营经营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经营人的公司名称、经营地域、业务范围、港口设施设备、经营资质管理人员、经营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经营人基本信息,依据规划、口岸开放情况完善港口码头经营人年通过能力、沿海/内河、内贸/外贸等码头基础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生产经营数据与营业执照、港口规划、竣工验收文件、统计调查数据等保持一致。坚决杜绝系统数据和实际管理“两套表”现象。

  联系人:陈浩俊(厅港口管理处,020—83881541);

  陈外出(厅水运管理处,020—83730563);

  吴道禄(船东协会,17702080891);

  蔡文虎(系统技术人员,13416181974)。

  电子邮箱:gdsa020@163.com。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360号)(含附表)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22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11日